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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三 章 工資

本會工級人員工資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支給。
臨時人員工資依下列報酬標準及契約約定按月支給:
一、行政專員:
(一)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七二薪點。
(二)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四二四薪點。
(三)專科學校畢業者,自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七六薪點。
二、輔導員: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五等二八○薪點起支,最高至三三○薪點
      。
(二)高中或高職畢業者,自三等二二○薪點起支,最高至五等三三○薪
      點。
三、臨時人員報酬薪點,依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薪點折合率
    換算報酬支給。
四、臨時人員任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者,其報酬薪點得自提供學歷證明文
    件之次月起改支。
五、由原行政院新聞局移撥之現職臨時人員,其報酬薪點已逾第一款、第
    二款各目標準者,維持其月支報酬標準,直至離職為止。
勞工工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勞工工資之發給,以新臺幣為給付及計算之貨幣單位,經勞工同意每月工
資於當月一日由本會委託之金融機構轉帳,全額直接撥付至個人帳戶。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時,其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本會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
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工每年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標準如下:
一、工級人員:依行政院規定標準發給。
二、臨時人員:依年度預算經費支用情形比照工級人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