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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五 章 請假、考勤、服務守則

勞工請假或出差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始得離開辦公場所,如因急病或緊
急事故,應先口頭報告主管長官或委請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工級人員請假,應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請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婚假:臨時人員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除因特殊事由由本
    會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二、事假:臨時人員因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
    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普通傷病假:臨時人員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
    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
      安胎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請假連續二日(含)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
      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會補足。
四、生理假:女性臨時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
    算。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折半發給。
五、喪假:臨時人員喪假得自事實發生日起百日之內分次請畢,每次至少
    請半日,且須檢附喪葬證明文件,工資照給: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二)(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三)(外)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三日。
六、公傷病假:臨時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
    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七、產假:
(一)女性臨時人員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二)前目規定之女性臨時人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
      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三)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四)女性臨時人員請產假均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陪產假:臨時人員於其配偶分娩時,應給予陪產假五日,工資照給。
九、家庭照顧假:臨時人員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
    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十、公(差)假:臨時人員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差)假者,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出差旅費比照相當等級人員報支。
十一、產檢假:女性臨時人員於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五日,工資照給
      。
申請公傷病假應檢附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及其他相關足資證明文
件,另本會認有必要時得予查證或請勞工主管機關審核。
本會差勤管理採電腦全面線上管理,勞工差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規定工作時間到、退勤,並親自刷卡,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二、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須本人或委託他人事先上線申請,並徵得
    代理人同意,經相關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完成申請流程。須附證明文
    件者,另送差勤管理單位登錄。
三、勞工請假、公出及出差時,請依核假流程預留二至三天,供相關主管
    人員核假。
四、勞工於工作時間開始後到班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或早退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該缺勤時
    間視為曠職。曠職累計滿一日者,扣一日工資。
五、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未到班或無故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論。
六、勞工經查勤不在工作場所者,須於查勤後二十分鐘內至查勤單位說明
    ,否則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登記。
七、勞工差勤資料應隨時注意其正確性並保存三年。
八、勞工赴大陸地區應於七日前填具本會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請假事宜。提出申請時須確實詳讀赴大陸地區
    應注意事項,並具名簽字同意遵守相關規定,不做違法情事。
本會工級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秘書室負責管理;臨時人員差勤相關事宜由
人事室負責管理。
勞工服務期間應遵守紀律事項如下:
一、愛護本會榮譽,發揮團隊精神,服從本會各級主管人員指揮調度,不
    得推諉塞責,並應本諸忠於職守、公誠廉明、謹慎謙和之精神依法執
    行職務。
二、在職期間所知悉或管理之一切技術或資料應嚴加保密,不論本人在職
    與否,絕不為任何未經授權之使用或以任何方法洩漏。
三、於受僱期間,不得擔任或兼任本會以外之其他任何職務或接受補助,
    如有違反,本會得請求償還因此所受之損害。
勞工於服務期間應依據法令忠實執行職務,並遵守下列行政中立事項:
一、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服勤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三、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
    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或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四、不得利用職務、身分或事務上之機會或方法,從事下列行為:
(一)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
      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二)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
      其他利益之捐助,或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三)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
      為一定之行使。
五、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得依規
    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