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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六 章 考核獎懲

為確保工級人員工作精進,得辦理各項考核,包括平時考核、年終考核、
另予考核。
工級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事宜:
一、在本會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達
    六個月者,另予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
    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二、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區分為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三、年終考核獎懲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
      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
      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
      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
      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四、另予考核獎懲:
(一)甲等: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不予獎勵。
五、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專業加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核︰
一、實際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
工級人員年終考核成績列甲等者,以受考人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基本條
件一項以上之具體事蹟者為限︰
一、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能與本會業務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讚許者。
三、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克盡職責或完成任務者。
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者。
臨時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考核事宜:
一、在本會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得
    比照參加年終考核。
二、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應依據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衡量全年之各項
    整體表現後,填列年終考核表,密送本會人事室彙辦後,簽陳主任委
    員核定。平日如有重大具體優劣事蹟,應隨時記錄,必要時應予簽報
    。
三、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四、臨時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具體事蹟二目以上者,始得評列甲等
    :
(一)曾獲記功一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
(二)對承辦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三)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
(四)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經公開表揚。
(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
      未超過五日。
五、臨時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言行不檢,品德有不良紀錄。
(五)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假、普通傷病假
      之日數,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六、對於年終考核擬列丙等人員,單位主管評擬時應具體敘明擬列丙等之
    事由;核定前應給予當事人向考績委員會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七、年終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薪一級;已支至最高薪點者,仍支原薪點。比照參加年終
      考核者不予晉級。
(二)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留原薪點,並應接受工作績效輔導。
八、各單位對所屬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人員,應針對需加強改善部分,規劃
    及實施適當之輔導措施。
本會勞工之獎懲,準用本會公務人員獎懲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