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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勞工工作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第 九 章 退休

工級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用法規
    ,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強制退休,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工級人員於前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
關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於第一項第一款強制退休年齡之認定,至遲以其屆滿六十五歲之
次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應具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
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會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
起停支工資。
本會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
三條規定辦理:
一、工級人員:依照「工友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臨時人員:
(一)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工作年資(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依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辦理結算。
(二)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工作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辦
      理。
本會按月提繳勞工工資之百分之六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
願提繳率之調整,一年以二次為限。
退休金之給與,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