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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
    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電信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核配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無線電頻率。
前項電信事業為設置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其無線電頻率之申請核配
及電臺設置使用管理等事項,依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或衛星地球電
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