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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四 章 附則

受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執行之中央二級機關,得依
本辦法辦理資通安全檢驗及網路性能檢驗。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