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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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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
    之通信網路。
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
    之通信網路。
三、衛星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衛星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
    之通信網路。
四、語音通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用戶間藉由撥打電信號碼,
    建立雙方或多方之語音服務。
五、數據通信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提供用戶數據之傳輸、交換、
    存取及處理等非語音通信服務之電信服務。
六、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指利用公眾電信網路視聽媒體互動介面及
    視聽內容儲存設備所架構電信事業可控制非開放環境之平臺上,供用
    戶藉由寬頻接取電路及用戶機上盒,接取該平臺上由內容服務提供者
    所提供之多媒體內容服務。
七、加值通信服務:指利用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公眾電信網路,附加相關應
    用系統等設備,提供用戶之資訊儲存、檢索、處理、存轉及利用等營
    利之電信服務。
公眾電信網路類型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及衛星通信網路,申
請人得設置或組合不同類型公眾電信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