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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指為提供衛星通信或廣播
    、電視節目中繼傳輸,設置衛星地球電臺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或無
    線廣播、電視事業。
二、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
    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三、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
    統。
四、衛星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統間進行無線電信號接收、處理
    、發射之電信設備。
五、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指設置於地球上固定地點,與衛星系統進行通信
    之衛星地球電臺。
六、行動衛星地球電臺:指設置於地球上非固定地點,與衛星系統進行通
    信之衛星地球電臺。
七、衛星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系統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衛
    星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信號,再經功率
    放大後向地面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