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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本規範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
      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二)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
      系統。
(三)衛星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統間進行無線電信號接收、處
      理、發射之電信設備。
(四)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進行通信之衛星地球電臺
      。
(五)行動衛星地球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進行通信之衛星地球電
      臺。
(六)上鏈:指衛星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七)下鏈:指衛星發射至衛星地球電臺所構成之無線電鏈路。
(八)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ffective Isotropic Radiated Power,EIRP
       ):EIRP (單位: dBW)=放大器輸出功率-饋線損失+天線增
       益。
(九)最大發射功率:最大發射功率(單位: dBW)=放大器額定輸出功
      率-饋線損失+天線增益。
(十)頻率容許差度(Frequency Tolerance) :指配頻率與發射中心頻
      率間之最大容許偏差。頻率容許差度以百分比表示。
(十一)衛星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衛
        星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信號,再經
        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