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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二 章 衛星地球電臺審驗規定

三、審驗程序規定如下:
(一)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後,須經衛星機構認可符合其傳輸規格,並
      取得衛星機構之接取(Access)認證文件後,始得申請審驗。
(二)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及格式,檢具下列文件向受理審驗
      機關(構)申請審驗並繳納審驗費:
      1.衛星地球電臺自評紀錄表及相關測試報告。
      2.衛星機構核發之衛星接取認證文件及相關認證測試報告。
      3.衛星地球電臺設置核准證明。
(三)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受理審驗機關(構)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其審驗申請,已繳納之審驗費及
      其利息不予退還。
四、一般審驗項目:
(一)衛星地球電臺及天線地址須與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相
      符。
(二)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衛星地球電臺,其天線高度、基座面積須符合
      建築相關法規之規定,且天線之廠牌、型號、序號亦須與設置核准
      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三)高功率放大器(High Power Amplifier,HPA)之廠牌、型號、序號
      及數量須與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四)衛星地球電臺之設置,應符合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
      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天線高度超過地面 6
      0 公尺者須依民航相關法規設置航空障礙物標誌及障礙燈。
(五)衛星地球電臺之天線結構,應設置電波發射標示燈具或明顯標示,
      並應與高壓電力線保持安全距離。
(六)衛星地球電臺設備之施工及維護事項,應由工程主管負責及監督,
      並於工程日誌上認可簽署。工程日誌應載明下列事項:
      1.輪值人員及時間。
      2.發射載波頻率及 EIRP 。
      3.機器故障、保養及維護紀錄。
      4.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七)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運作,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
      :
      1.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2.負責運作之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現場做必
        要之處置。
      3.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運作。
      4.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制站
        可立刻停止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發射作業。
(八)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應裝設不斷電電源系統,以維持信號之暢通及服
      務品質。
(九)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與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以釐清障礙責任歸屬。
五、技術審驗項目:
(一)一般規定:
      1.衛星地球電臺測試前,申請人應先將設備暖機,置於正常工作情
        況下,若因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2.饋線路徑損失值之測試,得由申請人提供原廠測試數值之報告,
        或以原廠設備規格書之數值計算之,惟必要時受理審驗機關(構
        )得要求申請人做現場實測。
(二)審驗項目:
      1.發射頻率:以頻率計數器(Frequency Counter) 或其他測試儀
        器測量其頻率,驗證衛星地球電臺發射之載波是否為其核定頻率
        ,且其發射載波之頻率容許差度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
      2.發射功率:以功率錶(Power Meter) 、頻譜分析儀或衛星地球
        電臺之功率自動量測系統,測量衛星地球電臺發射載波之 EIRP
        是否依衛星機構所核定之值發射。
      3.接收頻率:以該設備之終端機讀值、設備之操作面板讀值、測試
        儀器之量測或檢附原廠安裝測試報告等四種量測方式擇一量測,
        接收頻率需與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相符。
      4.HPA 輸出功率:以該設備之終端機讀值、設備之操作面板讀值、
        測試儀器之量測或檢附原廠安裝測試報告等四種量測方式擇一量
        測,輸出功率須遵守衛星機構之規範,並檢附佐證資料。
      5.天線發射角度:以該設備之終端機讀值、設備之操作面板讀值、
        測試儀器之量測或檢附原廠安裝測試報告等四種量測方式擇一量
        測,發射天線之仰角,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低於 5° ;大於
         5° 者,申請人並須檢附佐證資料證明其 EIRP 符合衛星機構之
        規範。
      6.發射功率之 EIRP 限制:需符合 FCC Part25 有關功率限制(Po
        wer Limits)之規定如下
     (1)因考慮與陸地無線電通信共享無線電波頻段,衛星地球電臺朝
          水平(仰角等於 0°)任何方向發射之 EIRP ,須符合下列規
          定:
        甲、在工作頻率介於 1 GHz  至 15 GHz 之間,EIRP  不得超過
            以下限制:
          40dBW/4kHz, θ≦0°
          (40+3q)dBW/4kHz, 0°<θ≦5°
        乙、在工作頻率大於 15 GHz 時,EIRP  不得超過以下限制:
          64dBW/1MHz, θ≦0°
          (64+3q)dBW/1MHz, 0°<θ≦5°
          θ:發射天線之仰角。
     (2)工作頻率在 10 GHz 以上之衛星地球電臺,因天候影響須調整
          上鏈 EIRP 時,其調整後到達衛星轉頻器功率值不得超過晴天
          正常功率值 1 dB ,當天候恢復正常時,須立即將衛星地球電
          臺上鏈之 EIRP 調回晴天時所設定之數值。
      7.發射限制(Emission Limitation) :申請人須檢附原廠測試報
        告證明符合 FCC Part25 有關發射限制之規定如下:
         ∣Pt-Pe∣≧25dB/4kHz, f0+0.5BW<f≦f0+BW
         ∣Pt-Pe∣≧36dB/4kHz, f0+BW<f≦f0+2.5BW
         ∣Pt-Pe∣≧(43+10logPt)dB/4kHz, f>f0+2.5BW
         Pt: 平均輸出功率,dBW
         Pe: 輻射擴散平均功率,dBW
         f0: 載波中心頻率
         BW: 頻寬
         f:發射頻率
      8.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混附波之發射功率應符合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9.頻道鎖碼(僅適用提供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中繼鏈路使用之固定
        衛星地球電臺):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所指定之鎖
        碼頻道,其鎖碼技術應符合下列原則:
     (1)鎖碼後之節目,須完全達到無法視、聽原節目內容之程度。
     (2)鎖碼技術應維持高度之安全性,不輕易被他人解碼。
(三)參考項目(不作判定):參考項目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經營者發包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以
      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1.設備系統接地電阻值應低於或等於 50 歐姆(Ω)。
      2.避雷接地系統電阻值應低於或等於 10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