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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第 五 章 無線廣播電臺電磁波輻射安全規範

十九、無線廣播電臺輻射之電磁場強度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限
      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曝露參考位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