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第 四 章 業餘電臺之設備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輸出功率及工作頻段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
技術規範之規定。
業餘電臺之業餘無線電機之頻率容許差度及混附發射應符合無線電頻率使
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業餘無線電機之混附發射對其他無線電接收機產生妨害性干擾者,應立即
停止發射並予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