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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本規範依電信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
      設備。
(二)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三)行動微波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
      臺。
(五)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固定微波
      電臺。
(六)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行動微波
      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