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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第 三 章 電臺之使用管理及限制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應置合格之電臺工程主管一人負責全般工程技術與設
備維護。
電臺工程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
    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
    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
    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
    、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其相關實際工作經驗得
    為二年以上。
二、公立或立案之國內專科以上校院或依法認定之國外專科以上校院之電
    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工程或相關科、系、所畢
    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
    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或其研究
    工作三年以上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國內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依法認定之國外技術型高級
    中等學校之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工程
    科畢業,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
    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之職務六年以上者
    。
四、取得視聽電子或儀表電子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
    實際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或取得視聽電子或工業電子丙級技術士證
    ,並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實際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者。
五、曾在辦理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修習至少八學分或
    一四四小時之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或電視相關
    實際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者;或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職業
    訓練機構接受至少三個月廣播或電視工程技術課程合格,並擔任廣播
    或電視相關實際技術工作四年以上者。
六、曾任廣播電臺專任工程師三年以上者或電視電臺專任工程師二年以上
    者。
前項所稱行政、軍事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企業機構電機、電子、資訊、通
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之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
事項: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前項工程日誌得納入安全管理作業規定管理紀錄之一部,其保存期限為六
個月。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設置者自行訂定。
電臺天線鐵塔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建築相關法規。
天線鐵塔之標誌及障礙燈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