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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
    之通信網路。
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
    之通信網路。
三、網路介接點:指電信事業間為互連所設置之實質連接點。
四、互連建立費:指電信事業間為建立互連所產生之一次成本支出。
五、接續費:指互連時依使用電信網路通信時間計算之費用。
六、通信費:指電信事業利用電信設備提供電信服務向用戶收取之費用。
七、轉接接續費:指電信事業間之電信網路一部或全部未直接互連,其電
    信網路間之通信需經由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網路轉接始能完成,而須
    支付之轉接費用。
八、鏈路費或其他設備租金:指租用鏈路或其他電信設備,以建構網路互
    連電路之費用。
九、其他輔助費:指為提供其他互連相關服務所應收取之費用。
十、成本:指含合理投資報酬之電信服務成本。
十一、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指電信事業為提供互連而利用與各細分化
      網路元件直接或間接相關之全部設備及功能所增加之長期前瞻性成
      本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