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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第 二 章 互連

第 三 節 網路介接點設置原則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
市場顯著地位者經評估技術可行性,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
以書面向提出互連要求之一方說明理由,並另提供其他替代網路介接點之
資訊。
下列網路介接點為技術可行點:
一、市內交換機。
二、市內彙接交換機。
三、長途交換機。
四、國際交換機。
五、專用彙接交換機。
六、信號轉送點。
七、交換中心之交接點
八、其他已有前例之網路介接點。
評估技術可行性,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應考慮互連有無損害電信網路安全性或可靠性之虞。
二、不得以空間、場所及經濟性因素作為技術不可行之理由。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依其他電信事業之要求,於第三項所列技術可行點以外
設置網路介接點,並應按成本計價。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
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
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介接點設備容量及互連傳輸電路應
足以完成良好之通信品質及通信流量。
國內發信用戶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語音服務,除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受信用
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發信或轉接
不得經由境外電信網路。
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之互連應各自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
接點部分之鏈路。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應依他電信事業之請求,於其場所提供互連相
關電信設備之設置空間。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出證明無法依前項提供設置空間時,應另提供其他場所
供互連業者設置互連相關電信設備。但互連相關電信設備,由要求互連之
一方提供。
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應按
成本計價。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依序採用主管機關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或既有電信設備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
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
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市場顯著地位者與他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