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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訂定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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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行政管理

電信事業經主管機關公告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告次日起四個月
內制定或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
主管機關審查。
市場顯著地位者組織及營運等事項遇有重大改變而有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
冊之必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四個月內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並經會
計師提出核閱報告書後,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市場顯著地位者不得拒絕。
第一項所稱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內容,應記載市場顯著地位者實施本準則
之具體方法。
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項目之設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等設置說明詳見附件
四。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提報之財務報告之種類、格式、提報次數、時限及須經
會計師簽證等財務報告之編製說明詳見附件五。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自行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財務報告,主管機關於必要
時得另行指派會計師查核之。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財務報告者,應依附件六之說明辦理。
市場顯著地位者各項會計憑證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
年;財務報告及與財務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
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永久保存之必要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