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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1
1.依據及適用範圍
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一)500MHz  手持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二)500MHz  車裝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三)800MHz  手持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四)800MHz  車裝式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
    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
    性,本規範未規定時,將遵循並參考 ETS 300 086,January 1991  
    及 CNS11708 陸上行動通信用 25-470MHz  調頻/ 調相發射機檢驗法
    之相關規定,以期本規範之完整性。
2
2.縮語
┌──────┬────────┐
│EUT         │待測設備        │
├──────┼────────┤
│Tx          │發射機          │
├──────┼────────┤
│Rx          │接收機          │
├──────┼────────┤
│MS          │行動臺          │
├──────┼────────┤
│HS          │手持臺          │
├──────┼────────┤
│fd          │與中心頻率差    │
├──────┼────────┤
│B           │額定頻道寬      │
├──────┼────────┤
│P           │未調變之載波功率│
└──────┴────────┘
3
3.必要檢驗項目
┌──┬────┬──────────────────┬─┬─┐
│項次│檢驗項目│合格標準                            │檢│結│
│    │        │                                    │驗│果│
│    │        │                                    │數│判│
│    │        │                                    │據│定│
├──┼────┼───┬──────────────┼─┼─┤
│  1 │工作頻帶│500MHz│Tx:523.9375~526.450 MHz   │  │  │
│    │        │      │Rx:507.4375~509.950 MHz   │  │  │
│    │        ├───┼──────────────┼─┼─┤
│    │        │800MHz│Tx:810.5 ~ 812 MHz        │  │  │
│    │        │      │Rx:855.5 ~ 857 MHz        │  │  │
├──┼────┼───┼──────────────┼─┼─┤
│  2 │最大發射│500MHz│25W(車裝式) 、5W (手持式)   │  │  │
│    │輸出功率├───┼──────────────┼─┼─┤
│    │        │800MHz│25W(車裝式) 、5W (手持式)   │  │  │
├──┼────┼───┼──────────────┼─┼─┤
│  3 │發射機頻│500MHz│±1.25kHz                   │  │  │
│    │率誤差  ├───┼──────────────┼─┼─┤
│    │        │800MHz│±1.2kHz                    │  │  │
├──┼────┼───┼──────────────┼─┼─┤
│  4 │收發頻率│500MHz│16.5MHz                     │  │  │
│    │間隔    ├───┼──────────────┼─┼─┤
│    │        │800MHz│45MHz                       │  │  │
├──┼────┼───┴──────────────┼─┼─┤
│  5 │頻道間隔│12.5kHz or 25kHz                    │  │  │
├──┼────┼──────────────────┼─┼─┤
│  6 │發射射頻│如表 1  及表 2                      │  │  │
│    │頻譜    │                                    │  │  │
└──┴────┴──────────────────┴─┴─┘
註:任選三個工作頻道測試

表 1:類比調變 (有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
A 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各頻
  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B/2 <│fd│≦ B         │    25                          │
├────────────┼────────────────┤
│B  <│fd│ ≦ 2.5B      │    35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

B 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小值│
└──────────────┴───────────────┘

表 2:類比調變 (未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或數位調變;
A 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116Log10(fd/6.1)]  或 [50+10L│
│                            │og10(P)]  或 70 取較小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B 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29Log10(fd2/11)] 或 50 取較小│
│                            │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C 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小值│
└──────────────┴───────────────┘
fd:與載波中心頻率差值
B :20kHz  (頻道間隔為 25kHz)
    8kHz (頻道間隔為 12.5kHz)
P :未調變時之載波功率
4
4.工作頻帶測試
4.1 測試目的
    5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為驗證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工作頻
    率於 507.4375MHz  至 509.950MHz 及 523.9375MHz  至 526.450MH
    z 頻帶之內。
    8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機:為驗證中繼式無線電話機之工作頻
    率於 810.5MHz 至 812MHz 及 855.5MHz 至 857MHz 頻帶之內。
4.2 合格標準
    500MHz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發射頻段:523.9375 ~ 526.450 MHz (Tx)
    接收頻段:507.4375 ~ 509.950 MHz (Rx)

    800MHz  中繼式無線電話機
    發射頻段:810.5 ~ 812 MHz (Tx)
    接收頻段:855.5 ~ 857 MHz (Rx)
4.3 測試方法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置於其它無線電系統隔絕狀態時之適當環境,且應
    查證並無任何發射。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發射狀態,並以申請者所指定之最高及最
    低之工作頻率檢測。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接收狀態,信號產生器設定在 EUT  適用
    頻帶範圍之任一頻道頻率,並設定 1000Hz 音頻信號、3000Hz  調變
    及 1mV  輸出位準,傳送至 EUT,EUT 可正常接收。
    如 EUT  本身為數位調變,依產品本身調變方式,輸出信號位準傳送
    至頻譜分析儀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定在掃描模式,並應在下列條件下操作:
    頻率掃描:依所要測定之頻率範圍而定
    解析度頻寬:為 100kHz 以上
    顯示頻寬:等於測量頻寬
    平均值功能:否
    峰值保持功能:是
4.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B  接線方式量測,在測試設備中,頻
    譜分析儀雜訊大小至少應比適當值 65dB 低 6dB。
5
5.發射輸出功率測試
5.1 測試目的
    為驗證 5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行動臺(車裝式)及手持臺(手
    持式)在 523.9375MHz  至 526.450MHz 頻帶內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
    分別不超過 25W  及 5W。
    為驗證 800MHz 頻帶中繼式無線電話行動臺(車裝式)及手持臺(手
    持式)在 810.5MHz 至 812MHz 頻帶內之最大發射輸出功率分別不超
    過 25W  及 5W。
5.2 合格標準
    行動臺(車裝式)的最大的發射機輸出功率須不超過 25W,手持臺(
    手持式)的最大的發射機輸出功率須不超過 5W。
5.3 測試方法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發射狀態,且連接 50 Ω功率衰減器,輸
    出經由假天線連接至頻譜分析儀量測之。
5.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B  接線方式量測,在測試設備中,頻
    譜分析儀雜訊大小至少應比適當值 65dB 低 6dB。
6
6.發射機頻率誤差測試
6.1 測試目的
    測試行動臺或手持臺之載波頻率誤差 500MHz 頻帶時不超過±1.25kH
    ;800MHz  頻帶不超過 ±1.2kHz 以確保無干擾。
6.2 合格標準
    500MHz  頻帶設備:±1.25kHz。
    800MHz  頻帶設備:±1.2kHz。
6.3 測試方法
    行動臺或手持臺應在打開並發射狀態,且連接 50 Ω功率衰減器,透
    過計頻器測量發射頻率的精確度,包括發射機所產生的任何雜訊、諧
    波及互調所產生的影響。
6.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C  接線方式量測。
7
7.收發頻率間隔測試
7.1 測試目的
    確保行動臺或手持臺正常運作於收發工作頻率。
7.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500MHz 頻帶收發頻率間隔為 16.5MHz
    或 800MHz 頻帶收發頻率間隔為 45MHz。
7.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7.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8
8.頻道間隔測試
8.1 測試目的
    確保行動臺或手持臺於指配頻道時,該頻道間隔為 12.5kHz  或 25k
    Hz  合於標準以確定相鄰頻道間無干擾。
8.2 合格標準
    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其行動臺或手持臺於指配頻道時,該頻
    道間隔為 12.5kHz  或 25kHz。
8.3 測試方法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8.4 測試規定
    本項由申請廠商提出自我符合性宣告。
9
9.發射射頻頻譜測試
9.1 測試目的
    為測試行動臺或手持臺之輸出射頻頻譜,由於調變及功率增加之影響
    ,在特定之頻帶中,量測載波頻率受任何不期望雜訊源,產生不連續
    頻譜與輸出功率之關係。
9.2 合格標準
    1.類比調變(有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A.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
        隔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B/2 <│fd│≦ B         │  25                          │
    ├────────────┼───────────────┤
    │B  <│fd│≦ 2.5B       │  35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小值│
    └────────────┴───────────────┘
    B.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及 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
      間隔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
    │                            │小值                      │
    └──────────────┴─────────────┘
    2.類比調變 (未裝設聲頻低通濾波器) 或數位調變;
    A.8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及 8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
      隔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116Log10(fd/6.1)]  或 [50│
    │                            │+10Log10(P)]  或 70 取較小│
    │                            │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
    │                            │小值                      │
    └──────────────┴─────────────┘
    B.500MHz  頻帶 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5KHz <│fd│≦ 10KHz        │83Log10(fd/5)             │
    ├──────────────┼─────────────┤
    │10KHz <│fd│≦ 2.5B        │[29Log10(fd2/11)] 或 50 取│
    │                            │較小值                    │
    ├──────────────┼─────────────┤
    │2.5B <│fd│                │[43+10Log10(P)] 或 80 取較│
    │                            │小值                      │
    └──────────────┴─────────────┘
    C.500MHz  頻帶 12.5kHz  頻道間隔
      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出功率之衰減值規定如下:
    ┌──────────────┬─────────────┐
    │頻率範圍                    │衰減值 (dB)               │
    ├──────────────┼─────────────┤
    ││fd│≦5.625KHz            │   0                      │
    ├──────────────┼─────────────┤
    │5.625KHz <│fd│≦ 12.5KHz  │7.27(fd-2.88)             │
    ├──────────────┼─────────────┤
    │12.5KHz <│fd│             │[50+10Log10(P)] 或 70 取較│
    │                            │小值                      │
    └──────────────┴─────────────┘
      fd:與載波中心頻率差值
      B :20kHz  (頻道間隔為 25kHz)
          8kHz (頻道間隔為 12.5kHz)
      P :未調變時之載波功率
9.3 測試方法
    依 9.2  節設定 fd 之頻率範圍,以對應各頻率之平均功率相對於輸
    出功率之衰減值,EUT 設定在不調變狀態且置於發射位置,頻譜分析
    儀中心頻率設定在 EUT  工作頻率,量測 EUT  輸出位準 Vref ,且
    定為 0dB  參考值。
    EUT 設定於發射位置。信號產生器傳送 1000Hz 信號,且調整音頻輸
    出位準至頻率偏移為 2.5kHz (頻道間隔 25kHz)或 1.25kHz(頻道
    間隔 12.5kHz)之音頻輸出位準值 V。
    信號產生器音頻信號頻率設於 2500Hz ,其音頻位準設為 V+16dB 傳
    送至 EUT,並由頻譜分析儀量測 EUT  輸出位準值。
    如 EUT  本身為數位調變,依產品本身調變方式,輸出信號位準傳送
    至頻譜分析儀量測。
    頻譜分析儀應設為可調如下各值:
    - 不掃描
    - 解析度頻寬:≦300H
    - 顯示頻寬:≧3000H
    - 平均值功能:否
    - 峰值保持功能:是
    - 信號閘控功能:否
9.4 測試規定
    測試條件如附錄 A,並依附錄 B  接線方式量測,在測試設備中,頻
    譜分析儀雜訊大小至少應比適當值 65dB 低 6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