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據
本規範係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及
審驗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 適用範圍
1.160MHz 頻帶,POCSAG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
器。
2.280MHz 頻帶,POCSAG12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
器。
3.284.5-285.5MHz 頻帶,FLEX 或 POCSAG6400bps 編碼格式傳輸速
率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
1.3 內容及參考
關於 POCSAG 及 FLEX 無線電叫人終端設備之檢驗項目、合格標準、
測試方法及測試規定等相關技術規範,為考量本國無線電叫人行動通
信系統及符合國際標準之一致性,本規範參考 ETSI TBR7 ERM, ERME
S Receiver Requirements, December 1999, FLEX Receiver Perf-
ormance and Test Procedure、CNS 12813 低速率(1200bps) 顯示
型傳呼器、CNS 12814 低速率(1200bps) 數字顯示型無線電叫人收
信器、CNS 14435 中速率(2400bps) 顯示型傳呼器、CNS 14436 高
速率(6250/6400bps)顯示型傳呼器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