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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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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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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 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系統基地臺(以下簡稱
  基地臺)之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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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一份,
  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
3.1 附表一「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申請表」(以下
    簡稱申請表)。
3.2 附表二「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以
    下簡稱設備報驗清單)。
3.3 附表三「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紀錄表/ 自評報
    告書」(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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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驗項目及抽樣檢驗原則
  本技術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以申請人所報驗之基地
  臺總數量,依附錄「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抽樣標
  準」(以下簡稱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抽樣檢驗(
  以下簡稱抽驗)數量。
4.1 一般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4.2 射頻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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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5.1.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已建設基地臺數量、應建設基地臺數量、完成基地臺總數百
      分比、基地臺編號、名稱及地址。
5.1.2 自評報告書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中之
        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及附錄「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
        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所應檢附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數量。
5.1.3 申請人於報驗時,應檢附第 3  點所規定之書面資料正本一份,俟
      本會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 CD-ROM 光碟片(
      光碟片二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電子檔檢附。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5.2.1 一般審驗:
5.2.1.1 一般項目:
     (1)架設許可函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如架設許可函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
          相鄰建築物(隔巷亦可)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
     (2)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
          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
          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3)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依據民航相關法規規定,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m  者,
          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5.2.1.2 參考項目:(不作判定)
        參考項目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者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
5.2.2 射頻審驗:
      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
      頻道。
5.2.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應在 32 Watt  以下,可利用下
        列量測方式擇一測試:
     (1)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際輸出
          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計算得
          出 EIRP 值。
     (2)以量測儀器之接收天線緊貼基地臺天線,測得該量測值再加上
          修正值後間接計算得出 EIRP 值。對每一型式之基地臺審驗時
          ,本會審驗人員應先確認該修正值後,再進行本項審驗。
5.2.2.2 載波頻寬:
        工作頻率為 1905MHz  至 1915MHz,載波頻寬為 300kHz、2.5
        MHz、5MHz 或 10MHz  等,使用頻譜分析儀測試或換算結果,在
        指定之傳輸頻帶內其傳送電功率應達 99﹪。
5.2.2.3 電波功率密度:
     (1)電波功率密度值:
          1905MHz-1915MHz 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為 0.95mW/
          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單一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大於上述之最大
            電波功率密度。
       (B)與其他行動通信基地臺共站時,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
            功率密度。
       (C)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依附表
            三「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
            / 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電波功率密度另行審
            驗該基地臺。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
            析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所在同一樓板,並離
            該樓板地面 1.6m 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臺架設於空地者
            ,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m 處為測試點之高
            度。
       (B)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
            測試區域。
       (C)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
              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測試用行動臺或量測儀器量測
              電波功率強度(dBm) ,以前揭設備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
              點為測試點,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使用之低、中、高頻率進行電
              波功率強度值(dBm) 量測, 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必要
              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六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D)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再加總
            ,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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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者,依缺
      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 或次要缺點(B) ;判定待澄清者,審
      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1.2 依附錄「抽樣標準」之判定標準,累計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 ;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
      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 均大於合
      格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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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
  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基地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受理
  ,並進行抽驗,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俟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
  電臺執照,如判定不合格,須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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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為實際需要、遇有民眾提出疑慮或發生電波相互干擾等情事時,得
  對經營者之相關基地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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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事項:
9.1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9.2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9.3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若測試設備靈敏度
    高於標準值時,則該部分不予測試。
9.4 如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
    向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9.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