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5.1.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已建設基地臺數量、應建設基地臺數量、完成基地臺總數百
分比、基地臺編號、名稱及地址。
5.1.2 自評報告書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中之
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及附錄「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
抽樣作業規定決定所應檢附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數量。
5.1.3 申請人於報驗時,應檢附第 3 點所規定之書面資料正本一份,俟
本會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 CD-ROM 光碟片(
光碟片二片,請註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電子檔檢附。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5.2.1 一般審驗:
5.2.1.1 一般項目:
(1)架設許可函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如架設許可函所載地址與實際裝設地址不符,而係屬同一棟或
相鄰建築物(隔巷亦可)時,於補辦變更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
(2)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
且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
籤應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3)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依據民航相關法規規定,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m 者,
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5.2.1.2 參考項目:(不作判定)
參考項目之實際內容標準請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者發包
工程或採購設備時,建議列為驗收要求,以確保通信品質及安全
。
5.2.2 射頻審驗:
以網管中心或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
頻道。
5.2.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應在 32 Watt 以下,可利用下
列量測方式擇一測試:
(1)以量測儀器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際輸出
功率,再加計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計算得
出 EIRP 值。
(2)以量測儀器之接收天線緊貼基地臺天線,測得該量測值再加上
修正值後間接計算得出 EIRP 值。對每一型式之基地臺審驗時
,本會審驗人員應先確認該修正值後,再進行本項審驗。
5.2.2.2 載波頻寬:
工作頻率為 1905MHz 至 1915MHz,載波頻寬為 300kHz、2.5
MHz、5MHz 或 10MHz 等,使用頻譜分析儀測試或換算結果,在
指定之傳輸頻帶內其傳送電功率應達 99﹪。
5.2.2.3 電波功率密度:
(1)電波功率密度值:
1905MHz-1915MHz 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為 0.95mW/
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單一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大於上述之最大
電波功率密度。
(B)與其他行動通信基地臺共站時,各基地臺量測所得之電波功
率密度加總值,不得大於該多種頻段中最低頻段之最大電波
功率密度。
(C)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依附表
三「1900MHz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審驗項目紀錄表
/ 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電波功率密度另行審
驗該基地臺。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
析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所在同一樓板,並離
該樓板地面 1.6m 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臺架設於空地者
,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m 處為測試點之高
度。
(B)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
測試區域。
(C)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
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測試用行動臺或量測儀器量測
電波功率強度(dBm) ,以前揭設備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
點為測試點,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使用之低、中、高頻率進行電
波功率強度值(dBm) 量測, 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必要
時得延長測試時間為六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D)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再加總
,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