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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光纖網路轉讓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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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審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申請部分光
    纖網路 (以下簡稱網路) 轉讓作業,使系統經營者得將已建網路提供
    部分剩餘之系統網路轉讓予電信業者利用,以達成資源共享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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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系統經營者申請既有之網路轉讓,以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之條
    件下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不影響其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包括系統經營權、有線電視信
    號之傳輸、客戶端收視品質、節目頻道數量、一般客戶服務及維修作
    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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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轉讓之網路,應以資產可分割及可認證之部分為準,且須經至少二位
    會計師簽證。其簽證項目應包括預定轉讓網路資產之單位、數量、成
    本金額,及占原網路資產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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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系統經營者轉讓部分網路後,其資產總額不得低於公司實收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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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系統經營者申請網路之轉讓,應先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申請營運計畫變更,經許可後,並應公告於報紙及網路,且以
    公開方式標售。
    前項申請,除應備具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
    文件外,並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一)資產變動狀況說明書、董事會議決議紀錄及股東會特別決議之紀錄
      。
(二)第三點規定之文件。
(三)系統經營者須以書面保證其網路轉讓後,其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仍能
      正常營業。
(四)與受讓人共同維護、維修網路計畫書。
(五)議定轉讓之合約草案。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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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系統經營者應於年度核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收視費用時,提供轉讓網
    路資產之相關資訊,以為本會核准收視費用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