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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服務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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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說
    為避免民眾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架設之無線通信設備,所發射之電磁
    波產生安全上之疑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除以電
    磁波宣導手冊廣為教育宣導外,並輔導電信事業受理民眾申請電磁波
    量測服務,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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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第一類電信事業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所架設之基地臺
    或電臺之電磁波量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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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服務窗口
    為受理民眾之申訴,行動電話業務業者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業者,應
    共同設立單一受理窗口,並設立專用服務電話或以其他可行方式提供
    服務,窗口服務人員須負責受理並處理相關申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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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民眾對於業者架設之電臺有安全上之疑慮時,得向窗口申訴,經窗
      口服務人員受理後,轉由電臺所屬業者(以下簡稱受理業者)進行
      協調、溝通、自行量測及處理,經向民眾宣導後,如民眾仍有疑慮
      時,應由受理業者委託經本會依四(二)認可之量測機構執行之,
      並由業者負擔量測費用;必要時本會監理人員得配合量測機構執行
      量測。
(二)量測機構應自行擁有相關量測設備,並將其量測程序、方法、量測
      設備規格、量測設備校正證明、電臺實際量測紀錄及所聘僱量測人
      員(應係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規定資格之人員)等資料,報請本
      會認可其量測能力。
(三)經認可之量測機構,由本會核發「辦理第一類電信事業電臺電磁波
      量測證書」,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間屆滿仍有
      意繼續執行相關量測作業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提報量測
      成果及量測設備校正證明等資料,向本會申請換發量測證書,本會
      得視其量測能力為認可與否之決定。
(四)同一座電臺,一年內委託量測服務以一次為原則。
(五)受理及聯絡
      窗口服務人員於受理申訴後,應先確認申訴電臺之所屬業者,並填
      寫電磁波量測服務聯絡單(以下簡稱聯絡單),詳如附表一(聯絡
      單第一聯之派單日期與第二、三、四聯之受理日期應一致),再傳
      送至受理業者。
(六)通報及回覆
      受理業者收到聯絡單後,應即處理相關作業,並於兩個工作日內填
      寫聯絡單第二聯陳報本會及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同時填寫聯絡單第
      三聯載明處理方式回覆申請人。
(七)量測之回覆及結案
      量測機構執行量測時,受理業者應派員配合量測與協調,於完成電
      磁波量測後,量測機構應將量測之結果,填寫於附表二「第一類電
      信事業電臺電磁波量測紀錄表」,同時繪製附表三「第一類電信事
      業電臺電磁波量測位置示意圖」,函知受理業者;受理業者收到量
      測結果後,再填寫原聯絡單第二聯之結果及第四聯聯絡單(連同附
      表二及附表三之量測報告),陳報本會、知會窗口服務人員及回覆
      申請人,始得歸檔結案。
(八)其他
      1.業者應填具「電磁波量測服務受理人員聯絡清單」(如附表四)
        ,報請本會備查,如有異動時應重新報請備查。
      2.電磁波量測服務處理流程詳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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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磁波量測項目及安全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
      依基地臺或電臺之射頻單體發射功率加計傳輸設備損失及天線增益
      得出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應為:
      1.行動電話基地臺設備:500 瓦以下。
      2.無線電叫人系統基地臺設備:100 瓦以下。
      3.中繼式無線電話通信系統基地臺設備:125 瓦以下。
      4.行動數據通信系統基地臺設備:125 瓦以下。
      5.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基地臺設備:32  瓦以下。
      6.其他無線通信系統基地臺或電臺設備:以經本會核准發射之功率
        為準。
(二)電波功率密度: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一月十二日環署空字 3219 號公告「
      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作為量測電磁波輻射安全標準。
      1.電波功率密度值
        各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依附表六之規定辦理。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1)屬單一基地臺或電臺之電波功率密度如超過所容許最大值,業
          者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向,使電波功率密度低
          於所容許最大值。
     (2)屬共站之基地臺或電臺,量測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或電臺天線
          所使用之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量測並加總共
          站之其他基地臺或電臺之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率
          密度值超過所容許最大值,業者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
          度、方向,使電波功率密度低於所容許最大值。
(三)電磁場最大容許曝露量與頻率之關係及其量測程序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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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項
(一)經量測結果,如有不符合規定者,除須依本要點第五(二)2 節規
      定立即改善外,業者於下次報驗基地臺或電臺審驗時,應依行動通
      信網路相關業務之抽樣檢驗作業規定辦理,抽樣檢驗等級依各該抽
      樣檢驗作業規定之等級提高一級辦理檢驗。
(二)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基地臺或電臺所屬業者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
      整天線高度、方向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三)電磁波量測服務之申請人,以與基地臺或電臺所在地同一位置或鄰
      近之住戶為限。
(四)於現場執行量測時,受理業者或量測機構應攜帶所用量測設備之校
      正證明(於有效期間內),以供本會監理人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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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