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去格式引用 轉存PDF 轉存RTF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委託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1
一、為充分運用民間資源,並擴大民間參與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
    舶無線電臺之審驗作業,依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
    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申請受託審驗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者(以下簡稱
    受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合法登記之營利法人或機構,其營業登記項目應包含船舶無線
      電臺之買賣、維修及製造等相關業務。
(二)須有船舶審驗之專業技術人員二名以上,離島地區得為一名以上。
      其專業技術人員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高職以上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
        力且具從事船舶無線電機維修及組裝實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2.持有國內有關機電類人員證照。
(三)須具有符合附表一標準之下列審驗設備:
      1.計頻器。
      2.功率計。
      3.衰減器。
      4.假天線。
      5.電源供應器。
      6.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解碼器。
3
三、擬擔任受託者應填具受託意願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一)法人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符合第二點第二款專業審驗人員資格之基本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第二點第三款之儀器設備規格說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及校驗合
      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實施審驗所使用之簽證章及有關印鑑樣本。
4
四、前點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整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5
五、擬擔任受託者經本會審查合格者,本會得委託其辦理非全球海上遇險
    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工作,由本會及受託人雙方簽訂委託審
    驗契約後,始得執行審驗工作。
6
六、受託者辦理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應依據船
    舶設備規則第七編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辦理審驗業
    務。
7
七、受託者執行受託審驗事項時,應持有本會發給之審驗識別證,以利審
    驗工作之進行。
8
八、受託者應依據船舶無線電臺審驗技術要點所定之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
    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相關審驗報告表(附表二、附表三),詳實審驗
    並紀錄結果。
    受託者經審驗船舶無線電臺不合格時,應通知申請審驗者限期改善並
    申請複審。複審不另行收取審驗費。複審仍不合格者,須通知限期再
    改善並申請再複審,再複審應收取審驗費。
9
九、受託者應每月製作船舶審驗基本資料表(附表四),並於次月五日前
    檢同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相關審驗報告表送本會
    備查。
10
十、受託者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代為收取審驗費,並繳交至本會各區監
    理處;本會各區監理處依本會核定標準支付受託者委託費用。
11
十一、經最終審驗不合格或逾期未改善者,由受託者駁回審驗之申請。經
      審驗合格者,由受託者報請本會發給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12
十二、本會得派員對受託者進行不定期查核,受託者不得拒絕。
13
十三、本會與受託者簽定第五點之委託審驗契約,期間為三年。審驗契約
      關係消滅時,受託者不得再受理審驗工作。但已受理而尚未完成審
      驗之案件,得繼續辦理至該審驗工作結束。
      前項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受託者得依第三點規定申請續
      約。
14
十四、受託者審驗紀錄填載不實或實施審驗違反相關法規、本要點及委託
      契約之規定時,本會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令其繳回審驗識別證,
      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