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受託審驗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者(以下簡稱
受託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須為合法登記之營利法人或機構,其營業登記項目應包含船舶無線
電臺之買賣、維修及製造等相關業務。
(二)須有船舶審驗之專業技術人員二名以上,離島地區得為一名以上。
其專業技術人員並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高職以上電機或電子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
力且具從事船舶無線電機維修及組裝實務三年以上之經驗。
2.持有國內有關機電類人員證照。
(三)須具有符合附表一標準之下列審驗設備:
1.計頻器。
2.功率計。
3.衰減器。
4.假天線。
5.電源供應器。
6.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解碼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