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損設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由本會依下列補助
級距及累進比率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一)五百萬元以上至八百萬元者,補助五十萬元,加超過五百萬元以上
部分之百分之十一。
(二)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八十三萬元,加超過八
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者,補助一百二十八萬
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六。
(四)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者,補助一百九十二萬五千元,
加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受損設備金額超過二千萬元者,由基金管理會核定補助比率上限,最
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