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查驗項目及原則
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有
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許可者,應由本會對其系統辦理工程查驗。查驗
項目及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資料查核、障礙申告及處理、接地測試。
二、頭端機房查驗:
採全數查驗,包含連線狀態測試、施工及維護日誌、備用電源。
三、訂戶端傳輸電路查驗:
採抽驗方式,由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依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報驗
區之分配點(DSLAM) 網路分佈圖,以 AQL 4.0 正常檢驗方式核算
之抽點數,抽出圖號及座標點。本會查驗人員依據審議委員會抽選之
圖號及座標點,選定該分配點服務範圍內距離抽選點最近網路之用戶
接取點(指設置於用戶建築物端、路邊端或用戶端可供用戶終端設備
介接之遠端接取設備)進行查驗,以 AQL 4.0 正常檢驗方式為合格
判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