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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訂定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
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
二收取費用。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