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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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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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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固定設置之業餘無線電臺及業餘無線電話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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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設置之業餘無線電臺審驗項目及標準 (詳如附件一固定業餘無線
    電臺審驗紀錄表) :
 (一) 型式認證證明:業餘無線電機須經廠商或個人申請認證,依業餘無
      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審驗合格,經發給型式認證證明,黏貼或印鑄
      型式認證標籤於器材明顯處。
 (二) 來源證明:國內生產廠商或銷售商號之統一發票或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進口許可證或海關完稅證明。
 (三) 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
       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四) 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 (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
      nion,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
 (五) 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
 (六) 混附發射:混附發射之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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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餘無線電話電臺之審驗項目及標準:詳如業餘無線電話電臺執照申
    請書 (含審驗紀錄表)  (附件二) 。
 (一) 型式認證證明:業餘無線電機須經廠商或個人申請認證,依業餘無
      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審驗合格,經發給型式認證證明,黏貼或印鑄
      型式認證標籤於器材明顯處。
 (二) 來源證明:國內生產廠商或銷售商號之統一發票或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進口許可證或海關完稅證明。
 (三) 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止頻率範圍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 (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
      nion, 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頻段範圍。
 (四) 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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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驗方式:
 (一) 實地審驗:固定設置之業餘無線電臺之審驗應至設臺處所 (即電臺
      設置申請書上所填之地址) 為之。
 (二) 送站審驗:業餘無線電話電臺之審驗得將業餘無線電機送轄區電信
      監理站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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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驗應注意事項:
 (一) 使用儀器前須詳閱說明書中之規格、限制及使用步驟,以瞭解儀器
      之工作範圍及準確度等有關特性。
 (二) 使用乾電池或可充電之電池時,應於審驗前先行檢查電池之可用性
      ,必要時應更換電池或充電。
 (三) 審驗前應先檢查所用儀器是否良好,及應否校正儀表。
 (四) 實地審驗時如以感應式測量其頻率,應使用衰減器,從高檔逐步應
      用而至可測出所測之頻率。並注意計頻器應與發射天線保持適當距
      離,以免訊號過強而損壞儀表,最好以直接交連測試。
 (五) 設備搬動時應避免震動過大或碰撞,以免損及儀表。
 (六) 使用 AC 電源時應查明 AC 110V  或 AC 220V。
 (七) 測試前應注意各部分阻抗之匹配是否完妥,發射機之負載是否接好
      ,審驗用之 50 歐姆導線是否良好。
 (八) 使用 RF Directional Wattmeter 應注意發射頻率及瓦特數而使用
      PLUG-INElement  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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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業餘無線電臺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合格標籤。申請者應將審驗合
     格標籤黏貼於器材本體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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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前條審驗合格標籤內記載事項應包含審驗日期及審驗者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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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業餘無線電臺申辦及審驗作業流程詳見附件三之一及附件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