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設置之業餘無線電臺審驗項目及標準 (詳如附件一固定業餘無線
電臺審驗紀錄表) :
(一) 型式認證證明:業餘無線電機須經廠商或個人申請認證,依業餘無
線電機型式認證要點審驗合格,經發給型式認證證明,黏貼或印鑄
型式認證標籤於器材明顯處。
(二) 來源證明:國內生產廠商或銷售商號之統一發票或電信管制射頻器
材進口許可證或海關完稅證明。
(三) 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
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四) 發射頻段:發射頻段之起迄頻率範圍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之規定或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 (International Amateur Radio U-
nion,IARU) 所規劃於 REGION 3 之業餘無線電頻段範圍。
(五) 發射功率:發射功率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
(六) 混附發射:混附發射之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