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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使用第十六頻道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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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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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應備文件及核可使用期間: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請使用第十六頻道,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
    ,並檢具電波洩漏維護計畫 (樣式如附件一) 及切結書 (樣式如附件
    二) ,於每年四月或十月向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專案申
    請 (九十三年度申請期間為八月至十月) ,經審查核可後,始得使用
    。核准使用期間為一年 (九十三年度申請者,核准使用期限至九十四
    年十二月底止) 。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向本
    局重新申請審查核可,始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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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使用地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單位使用 132~138MHz  無線電頻率範圍 (台
    北縣新莊區、台南市南區、台南縣永康區、澎湖區、金門區、台東縣
    綠島鄉) 以外之地區。但每年得依民用航空局所屬單位實際使用狀況
    ,重新調整開放使用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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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使用第十六頻道應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影響飛航通信業務,系統經營者使用第十六頻道應遵守有線廣
    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隨時自行檢測網路品質,全區網路每半年至少須檢測一次,並於檢測
    後陳報本局。
二、系統經營者若有違反網路電波洩漏之有關規定,致影響飛航通信安全
    ,應負一切法
    律責任。
三、本局於核准業者使用期間,將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第三十九條規定,每年對使用該頻道之每一系統經營者辦理臨時抽驗
    一次,若查驗有不符規定者,將依相關規定處罰。
四、使用第十六頻道之系統經營者,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參謀
    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等相關單位檢舉或經本局發現有電波洩
    漏致干擾飛航通信作業之情形達兩次以上,且經證實為其網路電波洩
    漏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罰外,本局應即命該系統經營者停止使用該頻
    道。如全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三分之一以上之家數均有類似情節者,
    經檢討無法改善時,由本局全面禁止該頻道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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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須知自公告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