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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技術審驗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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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
  本要點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
  第五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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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於下列行動通信業務之技術審驗:
(1)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
(2)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3)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4) 行動電話業務。
(5) 無線電叫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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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術審驗設備種類
(1) 無線電基地臺技術審驗。
(2) 系統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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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術審驗規範
  依據各行動通信業務之技術審驗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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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術審驗作業程序
5.1 檢具相關文件:
    申請者應依各行動通信業務之技術審驗規範規定,檢具自評報告書及
    下列文件各壹式三份,向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本局) 申請技術審驗。
    (1) 無線電基地臺技術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一。
    (2) 系統技術審驗申請表如附表二。
5.2 審驗數量:
    (1) 無線電基地臺之技術審驗,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
        驗作業須知」規定辦理。
    (2) 系統技術審驗對全系統做整合性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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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驗結果及處理方式
6.1 技術審驗合格:
    (1) 無線電基地臺及相關交換設備經本局技術審驗合格,並於行動通
        信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由交通部發給電臺執照。
    (2)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
        比例,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經系統
        技術審驗合格後,由本局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書如附表四
        ;申請者須依行動通信業務審議發照作業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之
        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經交通部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6.2 技術審驗不合格:
    (1) 無線電基地臺及其相關交換設備,經本局技術審驗不合格者,申
        請者須於改善後,重新報請複驗,複驗合格後,始認定審驗合格
        。
    (2) 系統經技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者須於改善後,重新報請複驗,
        複驗合格後,始認定審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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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定期技術審驗
  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及行動通信業務審議發照作業實
  施要點第二十點規定,無線電基地臺之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經營者於
  該電臺執照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須向本局申請無線電基地臺之技術審
  驗,經審驗合格後,始得申請換發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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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定期技術審驗
  電信總局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
  執行不定期之技術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