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系統技術審驗
3.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
評報告書」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3.1.1 基本資料:
(1) 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 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 無線電叫人控制終端機 (PCT)、基地臺、接裝電信機線設備及
其他相關設備之建設數量 (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及變動申請經
交通部核准數量為準) ,須填具已設數量、新設數量及累計數
量。
(4) 系統網路之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之測試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簽證,其內容至少包含呼叫測試、功能測試及帳務話
務測試等。
(5) 附服務涵蓋區域圖:
依實際建設基地臺發射功率所涵蓋之電波範圍,檢附服務涵蓋
區域圖 (比例尺不小於五十萬分之一之地圖) ,並須標示基地
臺位址。
(6) 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7) 單區業者以跨區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核准。
(8) 依據「無線電叫人業務管理作業實施要點」第十三點,申請者
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三年內完成全部系統建置工作,且
提供服務涵蓋範圍內之人口數應達該營業區域內總人口數之百
分之九十:須附相關佐證資料。
(9) 為節省系統技術審驗時間,請申請者提供系統技術審驗建議書
。
3.1.2 自評資料:
3.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3.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 (測試方法依第 3.2 項)
(1) 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2) 呼叫測試、區域測試及功能測試:
須檢附附表二: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功能測試除一般呼叫測試項目外,其他項目依各階段實際建
設之功能填寫。
(3) 帳務及話務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可與所檢附之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
驗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
(4)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檢附資料佐證。
(5) 分區邊界之電場強度:
須檢附測試資料佐證。
3.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呼叫測試、區域測試及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應紀錄於
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一及無
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於測試期間所有測
試電話門號及其費用由申請者提供,所使用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須經
本局型式認證合格並須黏貼審定標籤,測試方法說明如下:
3.2.1 重疊區域測試:
兩個 (含) 以上之基地臺電波重疊區,任選 3 個不同之測試點,
每一測試點可任選市內電話、長途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
成功呼叫無線電叫人受信器。
3.2.2 電場強度 40dBU 內之涵蓋區域測試:
如基地臺與其他基地臺無重疊區,該基地臺於電場強度 40dBU 範
圍內任選 3 個不同之測試點,每一測試點可任選市內電話、長途
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成功呼叫無線電叫人受信器
3.2.3 邊界電場強度測試: (單區業者適用)
於單區邊界 (北中、中南或北南) 任選 6 個不同之測試點,其區
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 23dBU。
3.2.4 其他事項:
(1) 對新設之基地臺須作涵蓋區或重疊區測試。
(2) 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公路及地上一樓 (含) 以上之樓層
為主。
(3) 對所設之任一基地臺為實際需要,得依「無線電叫人業務無線
電基地臺技術審驗規範」進行審驗。
3.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3.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3.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驗確
認。
3.3.3 各項測試如有不符合者,其原因非歸屬於申請者,申請者須提出資
料佐證,且對該不符合項目於釐清後確有必要可再行測試,否則判
定不合格;並應於審驗後一個月內,經改善後報請複驗,複驗以一
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即判定不
合格,須另行重新報驗。
3.4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