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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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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說:
  為確保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之通信品質需要,訂定本系統之技術審驗規
  範,本規範之審驗包括無線電叫人控制終端機、基地臺、收信器、傳輸
  電路、帳務話務管理及其他相關等設備,並包含與公眾電話網路之互連
  通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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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時機:
2.1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比例
    ,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技術
    審驗。
2.2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後:
    新增設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並經核准後,須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2.3 本局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執
    行系統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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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統技術審驗
3.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
    評報告書」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3.1.1 基本資料:
      (1) 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 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 無線電叫人控制終端機 (PCT)、基地臺、接裝電信機線設備及
          其他相關設備之建設數量 (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及變動申請經
          交通部核准數量為準) ,須填具已設數量、新設數量及累計數
          量。
      (4) 系統網路之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之測試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簽證,其內容至少包含呼叫測試、功能測試及帳務話
          務測試等。
      (5) 附服務涵蓋區域圖:
          依實際建設基地臺發射功率所涵蓋之電波範圍,檢附服務涵蓋
          區域圖 (比例尺不小於五十萬分之一之地圖) ,並須標示基地
          臺位址。
      (6) 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7) 單區業者以跨區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核准。
      (8) 依據「無線電叫人業務管理作業實施要點」第十三點,申請者
          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應於三年內完成全部系統建置工作,且
          提供服務涵蓋範圍內之人口數應達該營業區域內總人口數之百
          分之九十:須附相關佐證資料。
      (9) 為節省系統技術審驗時間,請申請者提供系統技術審驗建議書
          。
3.1.2 自評資料:
3.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3.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 (測試方法依第 3.2  項)
        (1) 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2) 呼叫測試、區域測試及功能測試:
            須檢附附表二: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功能測試除一般呼叫測試項目外,其他項目依各階段實際建
            設之功能填寫。
        (3) 帳務及話務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可與所檢附之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
            驗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
        (4) 障礙申告及處理:
            須檢附資料佐證。
        (5) 分區邊界之電場強度:
            須檢附測試資料佐證。
3.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呼叫測試、區域測試及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應紀錄於
    無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一及無
    線電叫人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於測試期間所有測
    試電話門號及其費用由申請者提供,所使用之無線電叫人收信器須經
    本局型式認證合格並須黏貼審定標籤,測試方法說明如下:
3.2.1 重疊區域測試:
      兩個 (含) 以上之基地臺電波重疊區,任選 3  個不同之測試點,
      每一測試點可任選市內電話、長途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
      成功呼叫無線電叫人受信器。
3.2.2 電場強度 40dBU  內之涵蓋區域測試:
      如基地臺與其他基地臺無重疊區,該基地臺於電場強度 40dBU  範
      圍內任選 3  個不同之測試點,每一測試點可任選市內電話、長途
      電話、行動電話或公用電話,可成功呼叫無線電叫人受信器
3.2.3 邊界電場強度測試: (單區業者適用)
      於單區邊界 (北中、中南或北南) 任選 6  個不同之測試點,其區
      域邊界之電場強度不得高於 23dBU。
3.2.4 其他事項:
      (1) 對新設之基地臺須作涵蓋區或重疊區測試。
      (2) 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公路及地上一樓 (含) 以上之樓層
          為主。
      (3) 對所設之任一基地臺為實際需要,得依「無線電叫人業務無線
          電基地臺技術審驗規範」進行審驗。
3.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3.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3.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驗確
      認。
3.3.3 各項測試如有不符合者,其原因非歸屬於申請者,申請者須提出資
      料佐證,且對該不符合項目於釐清後確有必要可再行測試,否則判
      定不合格;並應於審驗後一個月內,經改善後報請複驗,複驗以一
      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即判定不
      合格,須另行重新報驗。
3.4 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