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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系統技術審驗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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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說:
  為確保行動數據通信系統之通信品質需要,訂定本系統之技術審驗規範
  ,本規範之審驗包括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控制中心、基地臺、行動臺、傳
  輸電路、帳務管理、維運管理及其他相關等設備,提供數據終端設備在
  不定點或移動中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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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時機:
2.1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前:
    申請者於基地臺設置數達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之比例
    ,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須申請系統技術
    審驗。
2.2 系統全部建設完成後:
    新增設或變更系統交換設備並經核准後,須申請系統技術審驗。
2.3 本局為實際需要或遇有無線電波相互干擾情事發生時,得對經營者執
    行系統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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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統技術審驗
3.1 檢具相關資料:
    申請者須填寫附表一「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
    自評報告書」之基本資料及自評資料,分別說明如下:
3.1.1 基本資料:
      (1) 營業區域:依核准之營業區域填寫。
      (2) 建設階段:依完成之建設階段填寫。
      (3) 使用頻段:依指配頻率之頻段填寫。
      (4) 行動數據通信系統控制中心、基地臺、接裝電信機線設備及其
          他相關設備之建設數量 (依事業計畫書所承諾及變動申請經交
          通部核准數量為準) ,須填具事業計畫書承諾數量、已設數量
          、新設數量及累計數量,其中電信機線設備須檢附向固定網路
          電信事業機構租用之帳單影本 (正本備查) 或相關資料佐證之
          。
      (5) 系統網路之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之測試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測試報告須經高級電信
          工程人員簽證,其內容至少包含系統運作維運測試、功能測試
          及帳務測試等。
      (6) 附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
          須附影本,正本審驗時備查。
      (7) 單區業者以跨區進行網路互連漫遊者須經交通部核准;系統與
          其他系統間之銜接機線設備,應經本局核准後,向固定網路電
          信事業機構租用。
      (8) 須提供系統技術審驗建議書,至少包括測試地點之選擇、服務
          功能之說明、測試步驟及方法等。
3.1.2 自評資料:
3.1.2.1 一般性審驗自評資料:
        依一般項目及參考項目自評填寫之。
3.1.2.2 整合性審驗自評資料: (測試方法依第 3.2  項)
        (1) 網路連線:
            須檢附網路連線狀態及告警之測試資料佐證。
        (2) 區域測試:
            區域測試除「單一控制中心」為必測項目外,「不同區域控
            制中心」之測試項目,則依事業計畫書所報系統架構建設與
            否備選測試之;須檢附附表二: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系統技術
            審驗測試紀錄表。
        (3) 功能測試:
            功能測試除「無線對無線之點對點數據傳輸」為必測項目外
            ,「無線對有線之點對點數據傳輸」之測試項目,則依依事
            業計畫書所報建設之功能與否備選測試之,其他項目依事業
            計畫書所報各階段實際建設之功能填寫並測試之;須檢附附
            表二: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
        (4) 帳務測試:
            須檢附測試資料,可與所檢附之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系統技術
            審驗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進行核對。
        (5) 障礙申告及處理:須檢附資料佐證。
        (6) 同頻干擾:須檢附測試資料佐證。
3.2 測試方法:
    整合性審驗之區域測試及功能測試,其測試結果應記錄於行動數據通
    信業務系統技術審驗項目紀錄表/自評報告書如附表一及行動數據通
    信業務系統技術審驗測試紀錄表如附表二,於測試期間所有測試所須
    費用、相關測試設備及測試軟體等由申請者提供,測試時所使用之行
    動數據通信業務之行動臺須經本局型式認證合格並須黏貼審定標籤,
    而正式營運所使用之行動臺,其電臺執照則須依相關規定辦理,測試
    方法說明如下:
3.2.1 區域測試及功能測試:
      (1) 每一基地臺於電場強度 40dB  (之涵蓋區域內,任選三個不同
          之測試點,測試點可任選定點或移動 (移動速率在 40 公里〔
          含〕以下) 中測試,其中二個測試點以單一控制中心單一基地
          臺之區域內進行「無線對無線之點對點數據傳輸」之功能測試
          ,另一個測試點以單一控制中心跨基地臺之區域內進行「無線
          對無線之點對點數據傳輸」之功能測試。
      (2) 除第 3.1.2.2(2) 項區域測試及第 3.1.2.2 (3)  項功能測試
          之必測項目依第 3.2.1(1) 項規定測試外,其餘備選審驗項目
          則於每基地臺之三個不同測試點中任選ㄧ測試點,依其審驗內
          容進行測試。
      (3) 功能測試時,以系統最高之無線傳輸速率 (須提供規格資料佐
          證) 測試,測試之訊息長度最大以 2Kbyte  (含) 之文字檔案
          為準;訊息長短則依事業計畫書或系統規格認定之,測試時訊
          息須能正常無誤傳輸。
3.2.2 其他事項:
      (1) 各階段之系統技術審驗,原則上僅對新設之基地臺作區域測試
          及功能測試,對已設之基地臺則依實際需要得再作區域測試及
          功能測試。
      (2) 測試點選擇以公共場所、公路及地上一樓 (含) 以上樓層為主
          。
      (3) 對所設之任一基地臺為實際需要,得依「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無
          線電基地臺技術審驗規範」進行審驗。
3.3 合格判定標準: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合格、待澄清或不合格。
3.3.1 各項測試完全符合要求者,始判定合格。
3.3.2 待澄清者,審驗人員於紀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再審驗確
      認。
3.3.3 各項測試如有不符合者,其原因非可歸責於申請者,申請者須提出
      資料佐證,且對該不符合項目於釐清後確有必要可再行測試,否則
      判定不合格;並應於審驗後一個月內,經改善後報請複驗,複驗以
      一次為限,複驗時以不合格之項目再作確認,複驗不合格,即判定
      不合格,須另行重新報驗。
3.4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系統技術審驗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