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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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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源依據
  本規範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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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包括一般基地臺、微
  細胞基地臺及增波器之技術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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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技術審驗之程序
  申請人於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附下列相關之書面資料正本各一份,
  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技術審驗,俟本會審驗結果
  判定合格後,再將該書面資料另以 CD-ROM 光碟片(光碟片一片,請註
  明申請人、批號及數量)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檢附本會備查。
3.1 附表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申請表」(以下簡稱
    申請表)。
3.2 附表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設備報驗清單」(以下簡
    稱設備報驗清單)。
3.3 附表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紀錄表/自評報告書
    」(以下簡稱自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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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驗項目及審驗原則
  本規範審驗項目分為一般審驗及射頻審驗;以申請人所報驗之基地臺總
  數量為檢驗數量。但經本會核准時,本會得依附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抽樣標準(以下簡稱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抽樣作
  業規定,決定抽樣檢驗(以下簡稱抽驗)數量。
4.1 一般審驗: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之一般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4.2 射頻審驗及其抽驗原則:
    依附表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中各項內容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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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審驗作業
5.1 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5.1.1 設備報驗清單
      應包括下列各項:
   (1)申請人(公司)、連絡人、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
   (2)基地臺建設數量包括基地臺總數、已審驗合格基地臺數、本階段
        報驗基地臺數、累計已報驗基地臺數及其共站、共構數量及比例
        。
   (3)基地臺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電臺地址、天線地址(包
        括室內/外涵蓋及共構/共站)及架設許可函號(或電臺執照)
        。
5.1.2 自評報告書
   (1)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全數檢附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
        項目。(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如基本資料及一般審驗自評項目
        中之內容未有任何異動,則免檢附。)
   (2)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檢附數量:
        申請人須依所報驗基地臺數量提報所應檢附射頻審驗自評項目之
        數量。但經本會核准時,本會得依附錄抽樣標準第 4.3  點之抽
        樣作業規定,決定抽驗數量。
5.1.3 其他相關資料
      基地臺之設置依建築相關法規須辦理雜項執照者,申請人應依第三
      代行動通信業務基地臺架設切結書所承諾之應辦事項,向基地臺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完成辦理,並檢附之。
5.2 審驗方法及標準:
5.2.1 一般審驗:
   (1)架設許可之查核:
        基地臺、天線地址須與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所載相符,
        如實際裝設地址與電臺架設許可所載地址不符,應依第三代行動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行政區
        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者,於補正資料後,不列入缺點。
        取得電臺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後,應將證照影本置於該電臺設備
        外觀明顯處,備供查核。
   (2)射頻設備審驗合格證明之查核:
        基地臺射頻設備須經審驗合格並貼上本會審定合格證明標籤,且
        其設備型號須與審定合格證明標籤所載者相符(審定合格標籤應
        貼於設備適當位置)。
   (3)依規定裝設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天線結構高度超過地平面 60 公尺者,須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
        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4)基地臺天線高度及方向:
        基地臺申請架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其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應
        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十五公尺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5)天線架設位置: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以上者,其為室外電波涵
        蓋所設置之天線不得架設於建築物內。
   (6)接地裝置:
        基地臺須具有通信單一接地裝置,不與避雷接地共用,接地電阻
        應小於 15 歐姆,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本
        點測試項目經電機技師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者,得免再予量測。
   (7)避雷設施:
        室外天線頂端應裝置避雷針,如天線架設地所在建築物之制高點
        有避雷針,且天線位於該避雷針針尖保護角 45 度內受到避雷保
        護,得無須另行在天線頂端架設避雷針,請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備編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8)備用電源:
        基地臺設備須裝妥備用電源;若屬微細胞基地臺或增波器,得免
        裝備用電源。
5.2.2 射頻審驗:
      射頻審驗包括必測項目及選測項目,其中必測項目包括最大有效等
      向輻射功率、電波功率密度、通話測試、頻譜波罩(此部分 cdma 
      2000  系統測帶內混附波 In-Band Spurious )、誤差向量振幅(
      EVM )及峰值碼域誤差(PCDE)(此部分 cdma 2000  系統測波形
      品質 Waveform Quality ),選測項目為混附波輻射(此部分 cd-
      ma 2000 系統測帶外混附波 Out-Band Spurious),由本會審驗人
      員視防範基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測試與否;測試時以網管中心或
      基地臺直接設定基地臺之最大發射功率頻道作為測試頻道。
5.2.2.1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
        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EIRP)應在 57dBm  以下,以量測儀器
        直接連接基地臺射頻單體輸出端,測得其實際輸出功率,再加計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後,計算得出 EIRP 值。
        射頻單體輸出端如有多組饋電線、連接器時,則以損失最小之一
        組提報資料並測試之。
5.2.2.2 電波功率密度:
     (1)電波功率密度值:
          800 兆赫頻段、2000  兆赫頻段所容許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分
          別為 0.4mW/cm2、1.0mW/cm2。
     (2)電波功率密度之防護:
       (A)屬單一基地臺之電波功率密度不得超過所容許最大值,且遇
            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
            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B)屬共站之基地臺,測試時除須以待測基地臺天線所使用之各
            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密度量測外,亦須以量測加總其他第一類
            電信事業之基地臺電波功率密度,如加總後之電波功率密度
            值超過所容許最大值,申請人須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
            度,使該站之電波功率密度總和低於所容許最大值。
       (c)如遇有民眾對某基地臺提出疑慮時,本會得就申請人依附表
            三自評報告書所定射頻審驗之項目中電波功率密度另行審驗
            該基地臺。
     (3)電波功率密度之測試程序:
       (A)測試點之高度:
            基地臺架設於建築物者,將量測儀器(頻譜分析儀或場強分
            析儀)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基地臺天線所在同一樓板,
            並離該樓板地面 1.6  公尺處為測試點之高度;基地臺架設
            於空地者,將測試用之接收天線設置於離地面 1.6  公尺處
            為測試點之高度。
       (B)測試點之選擇:
            測試點之選擇,以基地臺每一天線附近人體可活動範圍內為
            測試區域。
       (C)測試方法:
         (a)以測試饋電線之兩端分別連接至接收天線信號輸出端與量
              測儀器信號輸入端。
         (b)審驗人員在測試區域內先以工程型手機量測電波功率強度
              (dBm) ,以工程型手機量測得出最大值之地點為測試點
              ,再利用量測儀器進行量測並記錄之。
         (c)每一測試點均須以該天線所發射頻率進行電波功率強度值
              (dBm) 量測,其量測時間為一分鐘,必要時得延長測試
              時間為六分鐘,並量取最大值記錄之。
       (D)測試值換算:
            每一測試紀錄值先換算成電波功率密度值(mW/cm2) 再加
            總,始為此測試點之電波功率密度值。
5.2.2.3 通話測試:
        可經由該基地臺與對應之交換設備完成行動電話手機之通話測試
        。
5.2.2.4 頻譜波罩(必測項目)、混附波輻射(選測項目):
        為防範業者間之基地臺有干擾情事發生,本會審驗人員應進行頻
        譜波罩(cdma2000  系統測帶內混附波 In-Band Spurious) 之
        頻譜測試,混附波輻射(cdma2000  系統測帶外混附波 Out-Ba-
        nd Spurious) 由本會審驗人員視防範基地臺干擾之需要,決定
        測試與否;其測試結果須符合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型
        式認證技術規範及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
        規範基本測試項目頻譜波罩、混附波輻射之規範值,測試項目之
        缺點等級均為 A,測試結果與其他審驗項目合併計算合格判定數
        ,以作為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5.2.2.5 調變效能測試:
        WCDMA 系統應測試誤差向量振幅(EVM) 及峰值碼域誤差(PCDE
        )須符合 3GPP 國際規範值 EVM≦17.5%(for QPSK modulation
        ),PCDE≦-33dB ,展頻因子(spreading factor)為 256;c-
        dma2000 系統應測試波形品質(Waveform Quality)須符合 3G-
        PP2 國際規範值 ρ>0.912 。本測試項目規範值倘有變更時,應
        依 3GPP 或 3GPP2  最新版規範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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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 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 依現場審驗結果判定符合、待澄清或不符合;判定不符合者,依缺
      點等級記一主要缺點(A) 或次要缺點(B) ;判定待澄清者,審
      驗人員應記錄實況,攜回討論後另行判定或審驗。
6.1.2 依附錄「抽樣標準」之判定標準,累計主要缺點為「重缺點(A)
      」,累計主、次要缺點為「總缺點(A+B)」;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均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且經改善後,即
      判定為合格;如「重缺點(A) 」及「總缺點(A+B)」均大於合
      格判定數則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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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
  基地臺審驗作業流程如附圖所示。基地臺之審驗由本會各區監理處辦理
  ,審驗結果如判定合格者,俟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核發電臺執照。
  前項基地臺之審驗,如判定不合格者,須於缺失改善後再申請複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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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定期技術審驗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有民眾提出疑慮或發生電波相互干擾等情事時,就
  申請人之相關基地臺射頻設備進行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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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事項:
9.1 基地臺測試前,申請人宜先將設備置於正常工作情況下(暖機),因
    暖機不足致影響測試結果者,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9.2 連接器損失、饋電線損失及天線增益部分,申請人應提供原廠設備規
    格書,必要時本會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現場樣本實測後作適度修正。
9.3 測試結果容許範圍為標準值加計測試設備誤差值。
9.4 如遇有電波干擾發生時,申請人應降低發射功率或調整天線高度、方
    向或暫停其運轉至改善為止。
9.5 基地臺之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
    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9.6 現場審驗執行量測時,應使用校正有效期內之量測設備,並應於量測
    前完成位準校正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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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規範自公告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