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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試用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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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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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申請資格:
    第 16 頻道原禁用地區 (臺北縣新莊區、臺南市南區、臺南縣永康區
    、澎湖區、金門區、臺東縣綠島鄉) ,經合法取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
    營運許可之系統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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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期間:自本申請須知公告實施之日起至 95 年 6  月 3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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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試用期間:
    自系統經營者經交通部電信總局 (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核可使用之日
    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非經同意,試用期滿應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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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試用應備文件: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試用本頻道應敘明申請理由及營業範圍,並檢具電
    波洩漏維護計畫 (樣式如附件一) 及切結書 (樣式如附件二) 向電信
    總局專案申請,經審查核可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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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試用應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影響飛航通信業務,系統經營者試用本頻道應遵守本規則第 1
    2 條第 1  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全區每季至少定期自行檢測網路
    品質一次後,陳報電信總局。
二、系統經營者事先應切結網路電波洩漏值符合規定,若有違反,致影響
    飛航通信安全,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5條等相關規定處罰。
三、電信總局得依本規則第 39 條規定,對核可試用頻道之系統經營者,
    每季辦理臨時抽驗1次,若查驗有不符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四、試用本頻道之系統經營者,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參謀本部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等相關單位申告,或經電信總局臨時抽驗發
    現有電波洩漏干擾情節達兩次以上,除依相關規定處罰外,並即停止
    該系統經營者試用本頻道。如參加試用之系統經營者 3  分之 1  以
    上家數均有類似情節,則全面停止試用本頻道。
五、試用頻道僅可播送類比節目。
六、試用期滿前 2  個月,電信總局依實際試用情形再行檢討該頻道是否
    繼續試用或辦理開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