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本小組審議
,逕行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不受理、拒絕賠償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理:
(一)無管轄權。
(二)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
(三)請求權人非其所請求賠償事件受有損害之人。
(四)同一事件,經賠償、拒絕賠償或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之機關後,
重行請求賠償。
(五)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六)依其請求賠償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本會經依前項審查後,除有符合前項規定者外,應檢附人民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表(如附件四)送主管業務單位儘速填具後,擇期
召開本小組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