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及 本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十點規定,邀請學者、專家、機關、事業或 團體之代表人(以下簡稱受邀請者),列席本會委員會議說明、陳述 事實或提供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徵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交委員會議之報告案、討論案或其他案件(以下簡稱議案),主管 業務單位認有辦理意見徵詢之必要,於議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排定議 程時,應將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以及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一併提 報。 前項議案如係由本會委員提案者,由相關主管業務單位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三、議案經核定排入委員會議議程後,主管業務單位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一 星期前,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受邀請者。但情況特殊者,不在 此限: (一)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 (二)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 體,其負責人之姓名、事務所、營業所。 (三)擬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 (四)受邀請者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及提出期限。 (五)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六)事業或團體委任代理人出席者,應提出委任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明 文件。
四、受邀請者如有書面之說明或資料,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 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交由主管業務單位併入會議資料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 受邀請者如未能列席委員會議,得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傳 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交由主管業務單位 提報。
五、受邀請者應於議案排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並憑開會通知及身分證明 文件辦理簽到;其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示委任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 明文件。
六、委員會議有關意見徵詢之議事程序,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管業務單位介紹受邀請者。 (二)主管業務單位說明報告或討論事項。 (三)由與會機關、事業、團體依序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四)主管業務單位報告未列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之書面意見。 (五)由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六)本會委員自由提問,並由受邀請者答覆。 (七)受邀請者退席。 前項議事程序之進行,得視個案情形調整。
七、受邀請者列席委員會議之發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先取得主席同意始得發言。 (二)發言應簡明扼要;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八、受邀請者非經主席同意不得錄音或錄影,並應遵守會場秩序。 受邀請者應就意見徵詢事項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不得謾 罵、人身攻擊或涉及與議案無關之事項。 受邀請者如有妨害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制止或中止其 續為陳述,並命其退場。
九、本會得將受邀請者之發言錄音或錄影,作為委員會議紀錄之輔助,並 將該錄音或錄影編為委員會議紀錄之附件。 前項錄音或錄影,必要時得提供受邀請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