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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會議意見徵詢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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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會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及
    本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第十點規定,邀請學者、專家、機關、事業或
    團體之代表人(以下簡稱受邀請者),列席本會委員會議說明、陳述
    事實或提供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徵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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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交委員會議之報告案、討論案或其他案件(以下簡稱議案),主管
    業務單位認有辦理意見徵詢之必要,於議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定排定議
    程時,應將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以及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一併提
    報。
    前項議案如係由本會委員提案者,由相關主管業務單位比照前項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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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案經核定排入委員會議議程後,主管業務單位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一
    星期前,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受邀請者。但情況特殊者,不在
    此限:
(一)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
(二)受邀請者之姓名或名稱;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
      體,其負責人之姓名、事務所、營業所。
(三)擬辦理意見徵詢之事項。
(四)受邀請者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及提出期限。
(五)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六)事業或團體委任代理人出席者,應提出委任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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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邀請者如有書面之說明或資料,應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
    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交由主管業務單位併入會議資料分送各出
    、列席人員。
    受邀請者如未能列席委員會議,得於委員會議召開二日前以書面、傳
    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將應提出之說明或資料交由主管業務單位
    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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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邀請者應於議案排定時間十分鐘前到達,並憑開會通知及身分證明
    文件辦理簽到;其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示委任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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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員會議有關意見徵詢之議事程序,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主管業務單位介紹受邀請者。
(二)主管業務單位說明報告或討論事項。
(三)由與會機關、事業、團體依序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四)主管業務單位報告未列席委員會議之受邀請者之書面意見。
(五)由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六)本會委員自由提問,並由受邀請者答覆。
(七)受邀請者退席。
    前項議事程序之進行,得視個案情形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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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邀請者列席委員會議之發言,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先取得主席同意始得發言。
(二)發言應簡明扼要;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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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邀請者非經主席同意不得錄音或錄影,並應遵守會場秩序。
    受邀請者應就意見徵詢事項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不得謾
    罵、人身攻擊或涉及與議案無關之事項。
    受邀請者如有妨害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制止或中止其
    續為陳述,並命其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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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得將受邀請者之發言錄音或錄影,作為委員會議紀錄之輔助,並
    將該錄音或錄影編為委員會議紀錄之附件。
    前項錄音或錄影,必要時得提供受邀請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