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通訊傳播基本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自主運作。為明確本會與行政院互動關係,發揮行政機關職務協助功 能,以增進政府整體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行政院所設任務編組或會報(以下簡稱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應派員參與: (一)任務編組係依法規設置且涉及本會法定職掌事項。 (二)任務編組係為維護政府機關間資訊通報事項所設。 前項以外之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派員參與: (一)非本會法定權限範圍或本會依法不得為之。 (二)如參與將妨害本會職務執行。
三、本會接獲行政院邀請或通知參與任務編組時,應由本會相關單位評估 參與之必要,並研擬參與方案,敘明下列事項,簽報委員會議討論: (一)任務編組所涉相關法規、施政計畫及其組織架構。 (二)任務編組與本會法定職掌之關係、需本會職務協助或擔任分工之事 項。 (三)代表本會參與之人員。 (四)本會負責單位及其成員。 (五)任務編組存續期限。 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參與者,應由相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 本會相關單位經評估認無參與必要者,於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敘明 不參與之理由予以函復。
四、本會代表於出席任務編組相關會議時,對於會議討論或決議事項,認 有疑義或窒礙難行者,應於會議中聲明異議或持保留意見,並請求列 入會議紀錄。
五、本會代表於出席任務編組相關會議後,應儘速將會議內容、決議事項 作成會議報告,簽陳主任委員核示;其涉及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者 ,並應提報委員會議報告或討論。 前項會議報告中,如就有關議題曾聲明異議或持保留意見者,應彙總 本會相關單位意見,擬具處理建議或因應對策。 前項處理建議或因應對策經主任委員核示或委員會議決議後,應由相 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
六、關於任務編組以書面請求本會提供職務協助事項,應由本會相關單位 擬具協助辦理方案,簽陳主任委員核示或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據以 執行。
七、本會配合任務編組所為職務協助事項,應視其業務性質,由主任秘書 列入管考,定期追蹤,並得納入本會年度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