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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參與行政院任務編組應行注意事項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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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通訊傳播基本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自主運作。為明確本會與行政院互動關係,發揮行政機關職務協助功
    能,以增進政府整體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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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所設任務編組或會報(以下簡稱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應派員參與:
(一)任務編組係依法規設置且涉及本會法定職掌事項。
(二)任務編組係為維護政府機關間資訊通報事項所設。
    前項以外之任務編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派員參與:
(一)非本會法定權限範圍或本會依法不得為之。
(二)如參與將妨害本會職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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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接獲行政院邀請或通知參與任務編組時,應由本會相關單位評估
    參與之必要,並研擬參與方案,敘明下列事項,簽報委員會議討論:
(一)任務編組所涉相關法規、施政計畫及其組織架構。
(二)任務編組與本會法定職掌之關係、需本會職務協助或擔任分工之事
      項。
(三)代表本會參與之人員。
(四)本會負責單位及其成員。
(五)任務編組存續期限。
    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參與者,應由相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
    本會相關單位經評估認無參與必要者,於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敘明
    不參與之理由予以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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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代表於出席任務編組相關會議時,對於會議討論或決議事項,認
    有疑義或窒礙難行者,應於會議中聲明異議或持保留意見,並請求列
    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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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代表於出席任務編組相關會議後,應儘速將會議內容、決議事項
    作成會議報告,簽陳主任委員核示;其涉及應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者
    ,並應提報委員會議報告或討論。
    前項會議報告中,如就有關議題曾聲明異議或持保留意見者,應彙總
    本會相關單位意見,擬具處理建議或因應對策。
    前項處理建議或因應對策經主任委員核示或委員會議決議後,應由相
    關單位函復任務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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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任務編組以書面請求本會提供職務協助事項,應由本會相關單位
    擬具協助辦理方案,簽陳主任委員核示或提報委員會議決議後,據以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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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配合任務編組所為職務協助事項,應視其業務性質,由主任秘書
    列入管考,定期追蹤,並得納入本會年度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