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覆審案件提起後,主管業務單位應就下列各款情形先行審查:
(一)是否為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之一。
(二)原決定或措施是否於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會成立之日前
作成。
(三)是否於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提起。
(四)覆審人是否為本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之原決定或
措施致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或個人。
(五)是否已提起行政救濟。
(六)原決定或措施是否合法妥當。
主管業務單位依前項規定審查後,應研擬原決定或措施是否撤銷、變
更或為其他回復原狀之決定及是否給予覆審人補償之初步處理意見,
經會簽法律事務處,並陳主任委員核定後,提請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