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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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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
    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案件,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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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表
    ,表一)及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二),適用於依本法第五
    十七條至第七十二條裁處之違法案件。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
    五條規定之插播廣告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案件,須經其
    他法律明定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具體明確規定系統經營者應
    盡之法律義務,始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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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違法行為評量表時,應審酌個案違法情節,勾選表一內考量事項
    並加計積分後,對照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二),擬具適當
    之處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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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處分系統經營者二年內之裁處次數,指自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前一
    日起,追溯至前二年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裁處送達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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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使職權時,得準用本
    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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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裁量基準適用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修正實施後之違
    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