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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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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提升傳播內容之品質,保障公眾權益
    ,端正社會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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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違反本會主管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中涉及傳播內容規定,應予裁處之案件為
    限(以下簡稱違法案件)。
    前項違法案件,以非經本會職權調查,且於違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
    由人民檢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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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人員、本會人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為檢舉人時,不得領取
    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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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
    等資料,除依法令之查證外,均應保密,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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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
    準如下:
(一)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二)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千分之一獎金。
(三)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千
      分之一獎金。
    前項獎金,如有複數檢舉人時,於案件經檢舉後十二小時內再有他人
    檢舉者,列為同案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第二項十二小時之計算,以受理該檢舉案之時間為基準。
    本會得對熱心參與傳播內容監理之公民團體發給獎狀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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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應設置網站、檢舉專用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專線,以利人民檢舉
    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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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舉違法案件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如有側錄帶者,一併檢送
    :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
      件位址。
(二)違法案件之具體說明,如媒體名稱、媒體頻道或頻率、節目名稱、
      主持人姓名、播出日期及時間、違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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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應就檢舉之違法案件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獎勵要
    點,其得通知者,並應回覆檢舉人: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符合前點規定形式。
(二)同一事由,經他人檢舉並由本會受理在案。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要點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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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後,獎金或獎狀核發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檢具裁處書及有關資料,陳主任委員核定,其發給獎
      金者,並應經會計室審核。
(二)獎金或獎狀核定發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如檢舉人死亡,得
      由繼承人或直系親屬,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代為領取;如為失聯者
      ,經公示催告六個月內無人領取,得逕予收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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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獎金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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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但中
      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修正第五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月十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