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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1
一、為核配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所需之電信號碼(以下
    簡稱網路電話號碼),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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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於特許業務
    營業區域增加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申請核配網
    路電話號碼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E.164 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
    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
    、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業務營業區域增加經營 E
    .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及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許可執照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網路電話號碼
    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E.164 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
    證明文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
    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
    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提
    出。
    前二項所定其他應檢具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證明。
(二)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認之文件。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實體連接方式、話務流向、各
      種話務進線方式以及國際國內介接及實體電路銜接之說明資料。
3
三、網路電話號碼格式及可用容量如附件一。
    網路電話號碼之申請以一組 BCDE 碼(一萬門號)為申請單位。
    初次申請門號容量以十個單位為上限,再次申請門號容量,每次以二
    十個單位為上限(申請表如附件二)。
4
四、經營者已使用之獲配電信號碼總門號數達下列二款總和以上者,再次
    申請電信號碼時,應檢具第二點第二項之資料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六十。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外,其餘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八十。
    再次申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委託具公信力單位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
    之報告。
    前項公信力單位係指設有電資、資電、理、工、商或管理等相關科系
    、專長之大學系所或財團法人。前項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之報告,抽
    樣範圍為使用中之用戶號碼(含預付型用戶、後付型用戶及退租用戶
    )及系統維運測試號碼,可信度為 95 %,誤差為±2 %。使用中之
    用戶號碼應依據用戶基本資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資料或足資
    證明該號碼配予有效用戶之資料認定之。
    本會查核使用中之用戶號碼,以每一萬個用戶號碼抽一個進行複驗。
5
五、070 區塊號碼之 BC 碼字頭以 10 至 39 及 50 至 99 區塊依序開放
    供初次及再次申請使用,B 碼或 C  碼為 4  者先予保留,於上開區
    塊號碼全部分配後,再逐碼開放先予保留之號碼。
6
六、籌設者及經營者申請門號時,由本會就開放 070 區塊號碼中依 BCD
    碼由小至大順序核配,但 D  碼為 4  者暫不核配。於經營者再次申
    請門號數與已獲配門號數總和達百萬之倍數,或已獲配門號數達 X90
    (X =0,1,2,3 …)萬時,其再次申請之門號,應就開放區塊號碼中
    依 BCD  碼由小至大順序取一組 BC4  碼核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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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配予經營者使用之 070  區塊門號數不足十個單位時,該組 BCD
    碼尚未核配之所有單位門號數,保留於該經營者再次申請時核配之。
8
八、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及符合電信號碼管理辦
    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但書規定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本會核發之 E.1
    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函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
    之電信號碼,由本會於初次申請門號區塊中,依審驗技術規範實際測
    試埠數,配用所需測試號碼,並以三百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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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用戶號碼。
    前項經營者取得本會核發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
    函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由本會於 070444XXXXX
    區塊中依序核配三百門號作為網路測試使用,並於經營者取得轉分配
    號碼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