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 ,並處理網路互連事件,得設網路互連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為任務編組,依本會主任委員指示設立;置審查委員五至七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委員兼任;其餘審查委員由本會委員或 高級職員調派,必要時得遴聘具會計、工程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專 家、學者擔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營運管理處簡任級職員擔任,承召集人及 委員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其幕僚作業由營運管理處人員兼辦之,必 要時並得依網路互連事件性質,另行調派資源管理處、技術管理處及 法律事務處相關業務人員為之。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處理本會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一條有關促進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所 採取之必要措施。 (二)處理當事人依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七項申請裁決事 件。 (三)處理本會依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依職權逕行裁決事件。
五、網路互連爭議裁決事件申請人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 八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本會提出裁決申請書。
六、本會為促進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得於電信事業開始協議或申請裁決 前,指導電信事業進行協議,並將協議進度及爭議焦點定期回報,供 本會適時就其技術、價格及合約等協議事項提供必要之協助。
七、本小組於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協議期間,依當時情形顯無法於三個月內 達成協議,而認其有損害公共利益之虞或有電信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各款情形者,得進行職權調查。
八、網路互連爭議裁決事件申請書如有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第二十 九條或第三十八條所定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者,營運管理處應於七日 內作成不受理建議書,經召集人核閱後,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九、本小組處理網路互連事件,由召集人召開會議審查之。
十、本小組處理網路互連事件,得命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 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
十一、本小組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士列席說明、 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十二、本小組審查網路互連事件,經綜合考量電信法規、產業競爭、會計 準則及法律適用等事項後,作成處理意見書或裁決建議書,提請本 會委員會議審議。
十三、本小組處理網路互連爭議裁決事件,應於開始處理爭議事件之日起 二個月內作成裁決建議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四、本會作成裁決書前,網路互連爭議裁決事件當事人已達成協議或已 無爭議並函報本會者,裁決程序應即終止,並函覆當事人。
十五、本小組人員處理網路互連事件,應保守秘密。
十六、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