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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施違反電信法事件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1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實施違反電信法(以下簡稱
    本法)事件之行政檢查,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會各處、室及所屬監理處為實施檢查單位,電信警察隊為協助檢查
    單位。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請求其他行政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
3
三、實施檢查人員進入檢查場所前,應向在場人員出示本會之檢查函及身
    分證明文件,表明其身分及權限,並將檢查函正本面交或寄交受檢查
    人。
    前項檢查函,應載明實施檢查之法令依據及檢查日期、處所。
4
四、實施檢查人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時,應有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
      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始得實施檢查。
(二)命受檢查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向受檢查人索取相關資料
      或對在場人員發問,並作成訪談紀錄後由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經其拒絕者,應記明事由。
(三)實施檢查時,應保守受檢查人之秘密並維護其名譽。
(四)受檢查人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不得對其強制檢查。但得
      依本法相關規定裁處之。
(五)檢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或重大事項者,應儘速通報所屬長官。
5
五、實施檢查時,發現有本法規定得沒入器材之情形者,得扣留之。
    前項扣留,應作成扣留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
    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經其拒絕者
    ,應記明事由。
6
六、實施檢查人員應於完成檢查後,七個工作日內提出檢查報告。
    前項檢查報告應充分揭露受檢查人之違失事項及處理結果,並陳報本
    會。
7
七、實施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條情形者,應依刑
    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如發現有違反本法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者,應即
    移送該管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