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 元觀點,特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二、諮詢會議,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會 主管之相關法令規定,就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一)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二)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四)其他依本會交付諮詢事項。
三、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 39 至 51 人,諮詢委員由下列會外人員組成, 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專家學者 19 至 23 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 15 至 19 人。 (三)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 5 至 9 人。
四、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諮詢會議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並主 持諮詢委員會議,但不參與議案建議處理方式勾選及簽註意見。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會代表一人代理之。
六、諮詢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七、諮詢會議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第三點諮詢委員名單中 遴選十九人與會。 前項遴選之委員至少有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八、諮詢會議因討論議案之必要,得依職權通知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代表 、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或提供書面意見。
九、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 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 (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 (二)發函改進。 (三)不予處理。 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 則,另訂要點規定。
十、諮詢會議之意見,得供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十一、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本會內容事務處人員兼辦;其會議相關內 容應專卷記錄。
十二、諮詢會議召集人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諮詢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交通費及審查費。諮詢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