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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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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
    元觀點,特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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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詢會議,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會
    主管之相關法令規定,就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一)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二)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四)其他依本會交付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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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 39 至 51 人,諮詢委員由下列會外人員組成,
    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專家學者 19 至 23 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 15 至 19 人。
(三)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 5  至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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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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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諮詢會議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並主
    持諮詢委員會議,但不參與議案建議處理方式勾選及簽註意見。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會代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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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詢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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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諮詢會議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第三點諮詢委員名單中
    遴選十九人與會。
    前項遴選之委員至少有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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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諮詢會議因討論議案之必要,得依職權通知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代表
    、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或提供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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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
    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
(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
(二)發函改進。
(三)不予處理。
    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
    則,另訂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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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諮詢會議之意見,得供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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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本會內容事務處人員兼辦;其會議相關內
      容應專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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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諮詢會議召集人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諮詢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交通費及審查費。諮詢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