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認可案件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實驗室認證機構申請案經受理後,若發現文件資料不全,即通知申
請者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案;若文件資料
符合規定,則進行評核作業。
(二)實驗室認證機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組織(如亞太實驗室認證聯
盟(APLAC) 與歐洲認證聯盟(EA)等)相互承認協定者,本局將
審查相互認可協定內容,並依 ISO/IEC Guide 58 或 CNS 13041
標準執行文件審查。
(三)評核作業分為文件審查、認證運作與實驗室評鑑實地評核三部分,
本局依 ISO/IEC Guide 58 或 CNS 13041 標準執行評核,並填寫
評核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