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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評核認可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87 年 11 月 23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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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辦理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實驗室認證機構
    )申請之認可,以處理檢測實驗室驗證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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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為辦理實驗室認證機構評核認可,得設置電信設備檢測實驗室認
    證機構評核小組(以下簡稱評核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計畫書審查。
(二)實驗室認證機構運作評核。
(三)評核結果裁決。
(四)實驗室認證機構不定期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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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核小組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小組成員三至七人,其中一人為
    主導評核員,由召集人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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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專業技術需求,本局得遴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供評核小組參考;
    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審查費或研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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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核小組之行政工作,由本局公眾電信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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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
    件之一:
(一)從事相關認證業務之政府機構、公益法人或國內學術研究機構。
(二)國內設立之認證機構且為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 (ILAC) 或亞太實
      驗室認證聯盟(APLAC) 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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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者就其認證範圍依本要點向本局提出相關認證領域之認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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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認可
    :
(一)符合第六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實驗室認證機構品質手冊。
(三)實驗室認證機構作業程序文件一覽表。
(四)已簽署國際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定者,檢具相互認可協定影本,及
      認可實驗室名錄。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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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認可案件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實驗室認證機構申請案經受理後,若發現文件資料不全,即通知申
      請者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案;若文件資料
      符合規定,則進行評核作業。
(二)實驗室認證機構已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組織(如亞太實驗室認證聯
      盟(APLAC) 與歐洲認證聯盟(EA)等)相互承認協定者,本局將
      審查相互認可協定內容,並依 ISO/IEC Guide 58 或 CNS 13041
      標準執行文件審查。
(三)評核作業分為文件審查、認證運作與實驗室評鑑實地評核三部分,
      本局依 ISO/IEC Guide 58 或 CNS 13041  標準執行評核,並填寫
      評核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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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評核之缺點定義如下:
(一)主要缺點:
      1.未依 ISO/IEC Guide 58 或 CNS 13041  標準建立管理制度者。
      2.管理制度不完全,有顯著缺失者。
      3.未依照所建立之作業規定執行而有重大缺失,易導致失敗者。
(二)次要缺點:執行上無主要缺點,但仍有輕微或偶發之缺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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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文件審查期間若因申請者檢具之文件資料不明確,本局得請申請者
      說明;文件審查無主要缺點後,本局即安排認證運作與實驗室評鑑
      實地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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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實地評核後,本局應即進行評核小組內部研討,再向申請者提出未
      符合事項及初步結論報告;必要時,得請申請者針對缺失於十個工
      作天內提出改善計畫及預定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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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導評核員彙整評核小組成員之評核手冊,連同實驗室認證機構改
      善計畫,送評核小組複審;複審結果無主要缺點,或僅有次要缺點
      ,且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改善計畫,報請本局核可者,均為評鑑合
      格。於實驗室認證機構提出「評核認可後應負之義務聲明」(如附
      件二)後,本局就其核可之領域,給予認可登錄,並核發認可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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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本局評核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由本局不定期稽核,原則上每
      年至少稽查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增加稽查次數與觀察實驗室現場
      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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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評核結果未獲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欲申請複評,須於評定日起
      二月內提出; 複評結果仍未獲認可者。須於複核日起三個月後始得
      重新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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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評核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其認可登錄之認證領域如有新增或
      變更,須就新增或變更之認證領域,提出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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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局評核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屬實
      ,本局得註銷其認可登錄:
  (一)簽發之評鑑報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或其認可實驗室發出之附
        有其認證機構標誌之測試報告有虛偽不實或技術能力不足之情事
        者。
  (二)經稽查有第十點所定之主要缺點,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改善者。
  (三)其他重大缺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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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經註銷認可登錄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於註銷日起一年後,始得重新
      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