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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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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目的:
    為利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地區監理處執行學術、
    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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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範圍:
    依本要點執行審驗作業範圍包括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
    電臺(包含一般無線電臺、行動無線電臺、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及衛
    星行動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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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驗項目及標準:
(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學術
      、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但透過用戶端數
      據機藉由網際網路協定連接通信系統且天線端輸出功率一瓦以下之
      室內用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之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
      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
      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如附件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
      動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電臺地址須與核准裝設之地址相符。
      2.無線電機種類、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依據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規定,天線結
        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4.發射頻率:不得超過核准頻率之起訖範圍,或其核准頻率之容許
        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5.發射功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核准功率。
      6.使用頻寬: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准頻寬。
      7.混附發射:核准之發射頻率低於八吉赫(8GHz)者,其二次諧波
        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8.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
        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m2) ;四百百萬赫(400MHz)以
        上至二千百萬赫(2000MHz) 以下頻段者為該頻段百萬赫( MHz
        )值乘以零點零零零五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0005mW/cm2);逾
        二千百萬赫(2000MHz) 頻段者為一點零毫瓦特每平方公分( 1
        .0mW/cm2)。
(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
      如附件三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審驗
      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應審驗
      之項目如附件四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
      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
      4.發射頻帶、接收頻帶、高功率放大器輸出功率不得超過核准事項
        。
      5.發射頻率:不得超過核准頻率之起訖範圍,或其核准頻率之容許
        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6.混附發射:混附發射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之規定。
(三)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應審
      驗項目如附件五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及審驗紀錄
      表,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
      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六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審驗自
      評及審驗紀錄表。各項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無線電機種類、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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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驗方式:
(一)實地審驗:無線電臺之審驗應至設機地址(即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
      上所填之地址)為之;行動無線電臺之審驗則視工作性質得在工作
      場所審驗,並得依工作地區集中一處審驗。
(二)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手提式和車裝式無線電臺得集中或分次送
      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以利工作單位之調配。
(三)抽樣審驗:無線電臺同一案件數量較多時,本會地區監理處得實施
      抽樣審驗,抽驗標準如附件七。
(四)特別審驗:固定臺或基地臺裝機地址若為交通工具難以到達之離島
      或高山地區,得於裝機前實施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並於裝置後
      檢具裝置資料及照片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查。
(五)書面審驗: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所設置技術或商業實
      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無線電臺,本會地區監理處得實施書面審驗。
(六)複驗: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改善得申請複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