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號碼編配及核配原則:
1.本地號碼編碼格式及市內交換機局碼使用現況如附件二。
2.局碼之申請以一個局碼為一申請單位,每一市話局碼共一萬門用戶
號碼。
3.首次申請應以事業計畫書之三年局碼需求量,按年及申配區域分別
列出欲申配之局碼數。
4.當已核配之局碼區域內門號總平均使用效率達到 50 %時,申請者
得填寫申請表並檢具證明資料再申請核配局碼,本會得視各區域之
局碼使用情形及用戶成長情況核配。
5.局碼之核配順序,由本會就指定區塊中可用局碼依序核配。
6.經本會核配之局碼,經營者應於每季將其實際使用情況,報請本會
備查。
7.經營者自取得特許執照日起,於每年一月底前應向本會提報截至前
一年度止,按區域別歸類之用戶資料、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
之文件資料等以供查核;必要時,經營者並應依本會之要求提供用
戶清冊或其電子檔俾利查核。
8.本會得就經營者所提報資料隨時派員查核。
9.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獲得核配之號碼,予以收回:
(1)局碼自受分配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正式開始使用或發號。
(2)被指配者未遵守分配之規定。
(3)為緊急之原因,本會得收回已分配之號碼。
(4)擅自挪作其他用途或轉讓其他業者時。
(5)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
(6)停止營業或經撤銷經營特許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