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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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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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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係提供經營者設置會計科目及其科目編號之架構,並作為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經營者所提出之各項定期報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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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者第一類電信事業部門之會計科目表,包括會計科目編號、名稱
    、帳項內涵及帳務處理方式,詳如附表;前述會計科目表係屬基本規
    範,經營者可依其需要自行增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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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科目編號包含八碼,前四碼係依照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編號對照表」之規定編定,後四碼係依電信分
    離會計需求而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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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科目代號之前四碼係用途別,其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為大類,依財務報表要素分為:
      1 資產
      2 負債
      3 股東權益
      4 收入
      5 營業成本
      6 營業費用
      7 營業外收支
      8 所得稅
      9 淨利及非常損益等
(二)第二碼為中類,係就每一大類項下,依其性質分別設置。(例如資
      產項下依其流動性質分設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等。)
(三)第三碼為小類,係就每一中類項下,再依其不同之性質分別設置。
      (例如流動資產項下,依其性質分設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存貨及預付費用等。)
(四)第四碼為總帳科目。(例如 1101 係庫存現金、1531  係機器設備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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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產科目代號之後四碼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應將資產科目劃分為:1 通信設備固定資產與 2 非通信設
      備固定資產二大類。
(二)第二碼依電信業務區分如下:
      0 控制總帳
      1 市內網路業務
      2 長途網路業務
      3 國際網路業務
      4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九百兆赫)業務
      5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一九○○兆赫)業務
      6 行動電話業務
      7 無線電叫人業務
      8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9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A 電路出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業務
      B 電路出租(國際海纜)業務
      C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D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E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
      Y 第二類電信業務
      Z 其他非電信業務
(三)第三碼為第二碼之細項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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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入科目代號之後四碼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依電信業務區分如下:
      0 控制總帳
      1 市內網路業務
      2 長途網路業務
      3 國際網路業務
      4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九百兆赫)業務
      5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一九○○兆赫)業務
      6 行動電話業務
      7 無線電叫人業務
      8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9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A 電路出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業務
      B 電路出租(國際海纜)業務
      C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D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E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
      Y 第二類電信業務
      Z 其他非電信業務
(二)第二碼係將各項電信業務收入(即第一碼)再依收入類別細分如下
      :
      0 控制總帳
      1 裝機費及設定費收入
      2 月租費收入
      3 通信費收入
      4 專線出租收入
      5 網路互連費用收入
      6 公用電話收入
      7 普及服務補助收入
      W 其他收入
(三)第三碼為第二碼之細項分類,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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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營業成本科目代號後四碼之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應將成本科目劃分為:1 通信設備成本 2 非通信設備成本
      二大類。
(二)通信設備成本(即第一碼為 1  之成本科目)係以各項通信設備為
      成本池庫彙集各項成本資料,其後四碼編號應與資產負債表科目之
      通信設備編號相互一致。
      非通信設備成本(即第一碼為 2  之成本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
      細分如下:
      0 控制總帳
      1 網路互連費用
      2 普及服務分攤費用
      3 特許費
      4 頻率使用費
      W 其他成本
(三)第三碼再按業務別細分,其編碼原則與收入科目之第一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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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營業費用科目代號後四碼之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將費用科目劃分為 1  支援功能成本與 2  一般管理成本二
      大類。
(二)支援功能成本(即第一碼為 1  之費用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
      分如下:
      0 控制總帳
      1 帳務處理費用
      2 客戶服務費用
      3 行銷費用
      4 佣金或代理費
      5 安裝及設定費用
      6 產品開發費用
      7 物料管理
      W 其他支援費用
(三)一般管理成本(即第一碼為 2  之費用科目)之第二碼依其性質細
      分如下:
      0 控制總帳
      1 執行與規劃費用
      2 採購費用
      3 財務與會計費用
      4 資訊科技費用
      5 研究發展費用
      6 管制事項費用
      W 其他管理費用
(四)第三碼再按業務別細分,其編碼原則與收入科目之第一碼相同。
(五)第四碼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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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營業外收支及所得稅科目代號後四碼之編號原則如下:
(一)第一碼依電信業務區分:
      0 控制總帳
      1 市內網路業務
      2 長途網路業務
      3 國際網路業務
      4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九百兆赫)業務
      5 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一九○○兆赫)業務
      6 行動電話業務
      7 無線電叫人業務
      8 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
      9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
      A 電路出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業務
      B 電路出租(國際海纜)業務
      C 衛星固定通信業務
      D 衛星行動通信業務
      E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
      Y 第二類電信業務
      Z 其他非電信業務
(二)第二碼係第一碼之明細分類、第三碼為第二碼之明細分類,第四碼
      為第三碼之再細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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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通信設備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市場主導者之通信設備須明確劃分並記錄至本要點附表之會計科目
      編號第四碼;非市場主導者至少須劃分並記錄至本要點附表之會計
      科目編號第三碼。
      前項通信設備遇有異動時,應於交易發生時立即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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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通信設備之資產負債表科目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
      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
      信業務者,應另設明細帳戶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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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入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記錄至該電
      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另設明細帳戶記
      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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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營業成本之帳務處理方式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
      者,應直接記錄至該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
      定網路元件或電信業務者,應先設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
      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
      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網路元件與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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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營業費用之帳務處理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
      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
      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
      信業務。
      前項費用可依不同之成本動因加以區分時,應另設置明細帳戶記錄
      之。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
      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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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營業外收支之帳務處理如下:
      市場主導者於交易發生時,可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直接
      記錄至該電信業務項下,無法直接歸屬至特定電信業務者,應先設
      置明細帳戶累積記載後,於期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
      信業務。
      非市場主導者平時帳務處理可僅依一般財務會計之規定處理,俟期
      末再依成本分離之規定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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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電信經營者可依其組織架構及經營特性按本要點所定基本原則增設
      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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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電信法所訂之第一類電信業務種類增加時,電信經營者可按本要點
      所定基本原則增設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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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